文本内容:
集体(个人)申解姒工商翻告如承诺书嫩江市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就集体(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仅限集体(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的皆伐类采伐面积在2亩以下,或实施择伐类采伐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下)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且权属清楚;
(二)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方式等符合规定;
(三)森林、林木所在的编限单位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四)申请人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
三、采伐技术规定按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DB23/T144-2011)执行严禁将采伐地块人为缩小,化整为零,达到告知承诺条件对一定区域内多次申请,规避伐区调查设计的,将不予受理,计入全国林木采伐失信名单
四、伐后更新要求申请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三)本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阅读《集体(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书》,亲自签署《集体(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承诺书》;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三)本机关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
七、虚假承诺的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若您做出虚假承诺,本机关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您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将不受保护
(二)由于您的行政许可被撤销,如果已实施采伐,您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您的违法责任
(三)您将被本机关记入全国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且逐步会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实行联合惩戒附件黑龙江省地方标准《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DB23/T14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