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贺兰县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推动民办教育分类,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构,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包括各类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
三、分类登记工作的内容
(一)现有民办学校应在分类选择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换领载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换领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举办者选择登记非营利性学校或营利性学校的申办报告;.依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还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关资产确权证明文件及完税证明等文件
(二)现有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产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在完善相关手续及缴纳相关税费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到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民办学校设立程序要求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
(三)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若维持原有法人登记类型的,需修改学校章程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审批机关予以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持新换发的办学许可证和备案后的章程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若变更法人登记类型的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办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为事业单位的.需修改学校章程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审批机关予以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持新换发的办学许可证和备案后的章程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新的登记手续.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财产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依规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四)现有民办学校选择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分公司的,应履行民办学校注销手续,先按照民办学校设立程序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履行增设分公司手续,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四、财产处置
(一)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2017年9月1日后不得再提取合理回报
(二)2017年9月1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继续用于其它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继续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四)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投入,取得的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五)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之间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H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罚则
(一)民办学校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学校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做出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注销登记的决定后,民办学校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原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六、分类登记工作实施步骤第一阶段民办教育摸排、政策宣传与培训工作(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对贺兰县内所有民办教育进行登记注册,为后期分类管理打好基础充分运用宣传媒体及平台,对国家和自治区民办教育改革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为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推进分类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第二阶段全面掌握现有民办学校的登记意愿(2018年10月-2019年7月)第三阶段完成现有民办培训机构分类登记(2019年8月一2020年8月)第四阶段完成现有民办幼儿园分类登记(2020年9月一2021年9月)第五阶段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上报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2021年10月一2022年12月)
六、工作要求
(一)现有民办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分类管理工作,对机构的发展定位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按照国家、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实现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联合我县民政、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开展好清产核资工作,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注销手续,并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三)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四)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