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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第二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以及援藏司法鉴定人的职称申报和评价离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第三条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评价方式,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的司法鉴定人,申报职称时,学历要求可以降低一级、年限要求可以减少一年,其他相关政策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80号)执行第四条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
(六)以第一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案例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4篇以上,或者司法鉴定意见文书在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中获得前三等奖2次以上;
(七)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奖项或荣誉称号1项以上(团体奖项排名第一);(A)主持完成被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所采纳的对策报告、政策建议1项以上;
(九)在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或学术研讨会上作交流报告2次以上,或者专业培训、管理培训中授课2次以上第二十四条通过面试答辩第七章破格申报条件第二十五条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资历条件,但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特别突出,或者对司法鉴定行业有特殊贡献,业绩成果已经达到申报相应职称要求的司法鉴定人,可以破格申报相应职称第二十六条破格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要求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执业1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10-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10年以上;
(二)获得市(地)级以上荣誉或者称号;
(三)获得市(地)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二十七条破格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要求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执业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15年以上;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或者称号;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第二十八条破格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要求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执业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20年以上;
(二)获得国家级荣誉或者称号;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第八章援藏人员申报职称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援藏期一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藏评审职称时,对下列条件不做要求-11-
(一)职称政治考试;
(二)继续教育第三十条援藏人员评审时,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藏人才在藏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果和对受援地相关人才的培养等情况第九章申报材料第三H■一条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1份;
(三)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无年度考核登记表的,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任现职以来的考核证明材料;
(五)《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原件);
(六)职称政治考试成绩证明;
(七)评价条件证明材料;
(八)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第三十二条推荐单位出具的材料-12-
(一)推荐材料;
(二)政治品行鉴定意见;
(三)廉政意见;
(四)打分后的量化赋分表;第三十三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统一提交,应当完备、详实、规范;
(二)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经推荐单位核对原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申报人违纪违法、弄虚作假申报职称的,将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暂行管理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第三十五条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13-时间可以累计计算第三十六条引进后在事业岗位工作的全国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研究生职称评定时可适用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西藏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藏党办发
(2022)22号)第三十七条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在量化评审环节,可以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者作为加分项第三十八条本评价标准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评价标准所称业绩成果是指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评价标准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者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者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者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且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
(三)本评价标准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或者本数第三十九条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14-第四十条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15-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第五条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分别对应法医类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其他专业方向,职称名称在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后标注专业方向名称,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第六条司法鉴定人申报各级职称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和申报各级职称所需的评价条件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七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第八条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第九条全区职称政治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十条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首次参加职称申报人员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第H--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存在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存在失信失德、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或者处罚阶段的;
(四)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
(五)被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三章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评价条件第十二条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第十三条业务能力,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
(二)熟练掌握司法鉴定程序,能够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具有相关司法鉴定实践基础,能够在更高职称(职级)人员的指导下,年均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案件数量高于同领域全区人年均鉴定案件数量第十四条鼓励提供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成果第四章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评价条件第十五条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者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第十六条业务能力,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承担较为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三)具有指导初级司法鉴定人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四)年均参与或者独立完成的鉴定案件数量高于全区同领域人年均鉴定案件数量第十七条业绩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参与完成市(地)级以上司法鉴定相关科研项目或者课题1项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主编(著)或者参编(著)具有正式刊号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相关著作1部以上,其中参编(著)著作个人需承担撰写内容1万字以上;
(四)获得司法鉴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五)参与编制司法鉴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1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六)参与完成或者独立完成的司法鉴定案例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1篇以上,或者司法鉴定意见文书在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中获得前三等奖1次以上;
(七)获得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奖项或荣誉称号1项以上;
(八)参与完成被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所采纳的对策报告、政策建议1项以上;
(九)在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或学术研讨会上作交流报告1次以上,或者专业培训、管理培训中授课1次以上第五章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评价条件第十八条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者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者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者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第十九条业务能力,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够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者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及以下司法鉴定人实践工作和学习;
(四)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后,以第一鉴定人身份年均完成的鉴定案件数量高于全区同领域人年均鉴定案件数量第二十条业绩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主持完成市(地)级以上司法鉴定相关科研项目或者课题1项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国内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主编(著)或者参编(著)具有正式刊号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相关著作1部以上,其中参编(著)著作个人需承担撰写内容2万字以上;
(四)获得司法鉴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五)参与编制司法鉴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2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六)以第一鉴定人身份完成的司法鉴定案例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2篇以上,或者司法鉴定意见文书在司法部组织开展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中获得前三等奖1次以上;
(七)获得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奖项或荣誉称号2项以上;(A)参与完成被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所采纳的对策报告、政策建议2项以上;
(九)在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或学术研讨会上作交流报告2次以上,或者专业培训、管理培训中授课2次以上第六章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评价条件第二十一条学历资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第二十二条业务能力,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二)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够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者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三)具有组织和实施司法鉴定业务领域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的能力;
(四)具有全面指导副高级及以下司法鉴定人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五)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以第一鉴定人身份年均完成的鉴定案件数量高于全区同领域人年均鉴定案件数量第二十三条业绩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司法鉴定相关科研项目或者课题1项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者国内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主编(著)具有正式刊号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相关著作1部以上;
(四)获得司法鉴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排名第一);
(五)主持编制司法鉴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1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