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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衢州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衢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37号市级机关综合办公楼9楼第三条服务中心是经衢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衢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服务中心开办资金
3.52万元,由市科协出资第五条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协助拟订全市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之家建设规划;承担院士专家等高层次科技人才联络、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推进国内外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完成市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可自行决定解散的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市委编委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市科协、市委编委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衢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第六条服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市科协第七条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管理监督第二章权利义务第八条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九条市科协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对服务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第十条市科协的的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服务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
(二)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为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保障服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和职责,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三条服务中心党小组落实市科协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积极开展党内活动,督促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第十五条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市委和市科协党组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讨论向市科协党组请示或报告的有关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
(三)讨论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改革发展问题;
(四)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重大项目安排、机构编制等方面的事项;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人事有关事项;
(六)讨论决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七)讨论其它需要主任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般程序为
(一)由分管副主任或具体负责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或者说明
(二)班子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见
(四)需要表决的议题,到会班子成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十七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市科协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十八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市科协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条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暂不设内设机构第二十一条服务中心根据市科协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设置情况,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二十二条服务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的参会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单位章程、改革、建设、发展规划、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讨论单位奖惩办法、劳动合同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六条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十七条服务中心资产财务由市科协统一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八条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市科协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科协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三十一条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市科协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二条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