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王**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周村区郑家村****区*号楼,电话18678******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高书欣,局长,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91号,电话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健主任,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69号,电话申请事项
1、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对309国道南侧党校路口至胜利家具市场段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通知》
2、责令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拆除行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309国道南侧党校路口至胜利家具市场的商户申请人1994年5月,从淄博市周村区水利水产局(现更名为淄博市周村区水务局)购买房屋(面积为
65.03平方米),并取得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淄国用
(1998)字第D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为
65.03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因此,申请人取得的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属合法2017年3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送来一纸《关于对309国道南侧党校路口至胜利家具市场段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通知》(下称《拆除通知》)称,决定对309国道南侧党校路口至胜利家具市场段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拆除并称将于3月11日(星期六)起实施断电等强制措施,并进行围挡,被申请人将对范围内的房屋集中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被两被申请人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请你府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严格依法行政,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消除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此致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政府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