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八、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处罚对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认证机构,机构人员注安全认证机构,指实施资质管理的安全认证机构、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具备一定条件且未实施资质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咨询、评审、认定和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产品、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性能认定、鉴定的机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资质、执业资格
8.3处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检验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上限对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
10.
5.
1.1擅自在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10.
5.
1.2擅自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
10.
5.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警告,罚款上限对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
10.
5.
2.1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每有1份合同不符合规定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10.
5.
2.2未按规定公开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每有1份安全检测检验价报告未按规定公开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5.
2.3自治区外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第1次,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5.
2.4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每有1个事项并处罚款1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5.
2.5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十一、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培训条件不按大纲组织培训或培训档案不符规定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处罚对象安全培训机构注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提供安全培训服务的,按安全培训机构处理处罚种类罚款、警告3处罚依据【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教育训练机构或者履行教育训练职责的机构5自由裁量基准
5.1安全培训机构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服务(不含特种作业人员),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5.2安全培训机构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提供安全培训服务,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处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十二、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执业管理规定的处罚1处罚对象注册安全工程师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3处罚依据【规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63号令修正)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责任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教育训练机构或者履行教育训练职责的机构
12.5自由裁量基准
5.1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没收违法所得;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服务的,并处罚款1万元以下;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服务的,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处罚款1万元以下,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按规定撤销其注册
5.3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以责任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款2万元以下;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十三、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1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2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处罚依据: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3.
3.2【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13.
3.3【规范性文件】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
(2017)11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13.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13.5自由裁量基准
13.
5.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注矿山企业外包单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单位人员按从业人员计算
13.
5.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低于15%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
13.
5.3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
13.
5.4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
13.
5.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任命时间不足6个月或证书过期3个月内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5.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任命超过6个月的或过期超过3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停业整顿,危险物品的经营单位处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处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十四、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的处罚
14.1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2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处罚依据:
3.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法律】《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8.
3.2【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3.3【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相应资质,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1吊销资质证照、执业资格处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教育训练处
8.
4.2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4.
3.6【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78号令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
3.7【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80号令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14.5自由裁量基准
5.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学时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培训学时在规定学时80%以上的,不予罚款处罚;培训学时不足80%的,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5.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5.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记录,记录缺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只缺少1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每增加缺少1项处罚款1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缺少1项并处罚款5万元、每增加缺少1项增加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5.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记录,记录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只有1项与实际不符的不予行政处罚,每增加1项不符合处罚款1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1项不符合并处罚款5万元、每增加1项不符合增加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5.5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万以上5万以下;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
十五、对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处罚1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2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处罚依据:
3.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80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5自由裁量基准
5.1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30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只1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不予行政处罚,有2人以上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
5.2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
5.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30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
5.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有1人罚款2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5.5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数量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责令限期改正,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比实际需要少的额度不足20%的不予行政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比实际需要少20%以上的,每10%处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罚款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5.6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仍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2人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2人以上的每有1人处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类别与实际不符合的,按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认定处罚
十六、对违反特种作业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1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6.3处罚依据【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16.5自由裁量基准
5.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并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2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5.3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5.4特种作业人员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并处罚款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十七、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1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17.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17.3处罚依据
3.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3.2【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17.5自由裁量基准
5.1不再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注安全评价机构对不再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出具的安全检查表,等同安全评价报告
5.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中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个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大型和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个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3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中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5.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中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注“两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十八、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处罚1处罚对象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单位
18.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罚款3处罚依据
3.1【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8.5自由裁量基准
5.1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单处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2为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及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吊销机构资质
5.3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园区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对机构并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吊销机构资质,按规定实行行业禁入.4获得虚假证明的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或者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或者为事故发生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没款规定予以处罚
18.
3.2【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正)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
18.5自由裁量基准
5.1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处罚款50万元,中型建设项目处罚款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处罚款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5.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处罚款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中型建设项目处罚款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处罚款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十九、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处罚1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19.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3处罚依据
3.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2《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3【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3.4【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第二十一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5【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78号令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19.5自由裁量基准
5.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中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个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大型和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个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移送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3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中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5.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中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存在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情形,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认定为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依照
19.
5.3和
19.
5.4的规定处罚
5.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小型建设项目不予行政处罚,中型建设项目处罚款5千元以上
1.5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处罚款
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6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警告;深度不足
1.5米的、并处罚款1万元以下,深度
1.5米以上不足3米的、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深度3米以上的、并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二十、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管理规定的处罚1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3处罚依据: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0.
3.2【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第三十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0.
3.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20.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20.5自由裁量基准
20.
5.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中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个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大型和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个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
5.2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中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20.
5.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中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
5.4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小型建设项目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中型建设项目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注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授意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同时处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二十一、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自由裁量基准.
5.1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违反试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小型建设项目不予行政处罚,中型建设项目处罚款5千元以下,大型和特大型建设项目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处罚款1万元,中型建设项目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大型和特大型建设项目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违反试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小型建设项目处罚款3千元以下,中型建设项目处罚款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大型和特大型建设项目处罚款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中型建设项目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大型和特大型建设项目处罚款3万元
二十二、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1处罚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22.2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22.3处罚依据
22.
3.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2.
3.2《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对机构并处罚款20万;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责任人处罚款5万元;吊销机构资质、相关人员执业资格,按规定实行行业禁入
九、对安全评价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9.1处罚对象安全评价机构,机构人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有关人员
9.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
9.3处罚依据【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照
22.
3.3【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77号令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22.
3.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22.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22.5自由裁量基准
22.
5.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中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个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大型和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款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个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2.
5.2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50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中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22.
5.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小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中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对单位处罚款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4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小型建设项目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中型建设项目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大型及特大型建设项目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二十三、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处罚1处罚对象从事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3.3处罚依据【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23.5自由裁量基准
5.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所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罚款10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并处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罚款50万元;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并处罚款50万元
5.2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所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罚款10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并处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罚款50万元;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并处罚款50万元
二十四、对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处罚1处罚对象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处罚依据【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24.5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没有进行生产的,不予行政处罚
5.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过期不足1个月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所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罚款5万元,过期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过期2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罚款10万元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补办延期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所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罚款50万元;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并处罚款50万元
二十五、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1处罚对象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处罚依据:1【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H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2【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25.5自由裁量基准.
5.1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所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罚款50万元;接受转让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并处罚款50万元
5.2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所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罚款10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并处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罚款50万元;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并处罚款50万元
二十六、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1处罚对象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处罚种类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处罚依据
3.1【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正)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2【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79号令修正)第四十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26.5自由裁量基准
5.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1项不再具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2项不再具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项不再具备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4项以上不再具备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注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命之日起6个月内未考核合格的,不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超过6个月未考核合格的,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注2因制定修订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导致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自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不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超过3个月,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
5.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七、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备案等管理规定的处罚1处罚对象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处罚种类罚款
27.3处罚依据:
3.1【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78号令修正)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79号令修正)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各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27.5自由裁量基准
27.
5.1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采矿许可证届满时失效,对未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27.
5.2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按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被注销的处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自治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被暂扣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被撤销、吊销的处罚款3万元
27.
5.3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足5日的处罚款1万元,逾期5日以上不足10日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逾期10日以上的处罚款3万元
27.
5.4自治区外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到自治区进行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备案自单位到自治区作业之日起算,不足10日的不予行政处罚,10日以上不足15日的处罚款1万元,15日以上不足20日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20日以上的处罚款3万元
27.
5.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小微企业且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处罚款1万元中型企业且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大型、特大型企业和涉及“两重大一重大”的处罚款3万yGo关于《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的说明现就《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必要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大任务实施要点(2015—2020)》把“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列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任务,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原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的新安监政法[2017)125号文发布了《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
二、起草经过2020年4—7月,安全生产执法局在认真分析部分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确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的方式,针对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的31项违法行为,起草了《自治区安全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7月23日印发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8月14日报分管厅领导审阅,8月24日报政策法规处审修政策法规处认真研究,认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三个方面的20项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相对成熟,对一些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作了个别调整,并增加了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条目
三、确定裁量基准的原则
(一)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比如,明确处罚的上下限(第
9.
5.1条、第
10.
5.1条等)又如,按照风险大小、违法所得确定处罚额度,做到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基本相当
(二)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比如,技术服务机构未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第1次处警告,不予罚款处罚(第
9.
5.
2.1条、第
9.
5.
2.2条,第
10.
5.
2.1条、第
10.
5.
2.2条)又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任命时间不足6个月或证书过期3个月内,不予行政处罚(第
13.
5.5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缺项,只缺少1项不予行政处罚(第
14.
5.3条)
四、有关事项
(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认定基准规定一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命之日起6个月内未考核合格的,不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超过6个月未考核合格的,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第
26.
5.1条的注1)o二是因制定修订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导致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自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不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超过3个月,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第
26.
5.1条的注2)
(二)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基准规定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采矿许可证届满时失效,对未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第
27.
5.1条)
(三)有关数字的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数字规则保持一致,“以下”以上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9.5自由裁量基准
5.1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上限对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
5.
1.1擅自在有色(不含矿山和金属冶炼)、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5.
1.2擅自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
5.2安全评价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警告,罚款上限对机构3万元、对责任人1万元.
2.1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每有1份合同不符合规定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5.
2.2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的,第1次,对机构处警告;第2次,对机构处警告、每有1份安全评价报告未按规定公开并处罚款2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同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5.
2.3自治区外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第1次,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5.
2.4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对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每有1个事项并处罚款1千元;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5.
2.5安全评价机构存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处罚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十、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10.1处罚对象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机构人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有关人员2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
10.3处罚依据【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A)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0.4实施部门及经办机构
10.
4.1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10.
4.2对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规划财务机构、相关安全生产执法机构
10.5自由裁量基准
10.
5.1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