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责清单编码0项目名称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执法主体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立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青岛市供热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和供热方式发展用户、提供热源第二十五条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条款内容《青岛市供热条例》五十五条第
(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供热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所在供热范围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用户实施供热的;自由裁量权划分分档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轻微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处以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二万方米的处以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较重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四万平方米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别严重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