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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集美大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贝!I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学校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校的公务活动;
(二)国内外知名人士在本校的公务活动;
(三)教育部和本省对学校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估、验收活动(如教评、申博、省文明学校等);
(四)学校与省、市政府的重要合作活动;
(五)学校承办的重大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学术活动;
(六)学校召开的各类重大会议(如党代会、教代会、校董会等)和举办的全校性活动(如校庆等);
(七)由学校组织的或代表学校参加的国际性、全国性竞赛、会展等各种活动;(A)学校重大项目开工、奠基、落成(竣工)典礼,揭牌仪式;
(九)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活动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举办、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人员专门负责重大活动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并对重大活动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六条举力、、承办属于本细则第三条所列重大活动事项的举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5日内告知校档案馆档案馆认为属于重大活动的,应当加强与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以及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监督、指导学校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学校重大活动档案;认为不属于重大活动的,其档案按照学校有关档案规定进行管理第七条重大活动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告、方案、计划、日程安排、领导讲话、题词、会议材料、简报、总结、宣传报道、纪念册等各种纸质文件材料及其电子文件;
(二)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磁盘、光盘、胶片等材料;
(三)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和标志性实物,包括活动标志、证件、证书、奖杯、奖状、奖章、锦旗等;
(四)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第八条重大活动档案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一)一个单位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由承办单位整理、归档移交,并履行移交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档案馆同意承办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跨部门,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由举办、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即主要举办、承办单位)整理、归档移交,其他协办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要举办、承办单位汇交
(三)举办、承办单位成立临时组织机构的,其重大活动档案由临时组织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在临时组织机构停止办公之前向校档案馆移交第九条校档案馆应当在重大活动档案进馆30日内依法向学校和社会开放,并公布重大活动档案的目录,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工作第十条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重大活动档案,学校鼓励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捐赠者、寄存者对其档案材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档案馆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主题词校综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通知集美大学学校办公室2012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