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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章审核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三章审核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以镇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主要负责的行政执法部门提交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参与审核第六条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标准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其工作人员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结合本镇政府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事项和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是否超越本镇政府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A)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本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情况,书面提出相应法制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依据适用错误裁量基准运用不适当,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三)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四)超出本镇政府职权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五)其它意见或者建议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连同送审材料交由执法承办机构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提请法制审核机构予以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审核机构复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执法承办机构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本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