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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技术监政处罚告知(铜)质技监罚告字[2010]第29号xx有限公司2010年4月9日,我局稽查支队稽查支队协同省纤检局根据省级监督抽查任务书
(100202)对你公司销售的儿童服装予以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销售的童装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该批“XXX”童装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你公司对检验报告无异议,该批产品已退回厂家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检验报告
(2010)皖纤检(ZJ)字第
0500、0501号检验报告等本局认为你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童装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L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处货值壹倍罚款计柒佰捌拾元罚款对上述决定,你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公开听证的权利请陈述你对上述决定的意见: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注公开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给予壹万元以上的罚款)被告知人意见:执法人员:副本二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