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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有预算单位(含县高新区、县直部门及所属单位、乡镇政府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列入预算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金、政府债券项目资金等项目第三条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贯穿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资金预(决)算全过程,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和事后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第二章绩效管理职责第四条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及县政府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组织本部门(单位)按照“讲究绩效”原则编制部门预算及资金绩效目标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同时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
(三)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有关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
(四)建立本部门(单位)的个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相关信息的公开;
(六)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性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情况第五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办法;
(二)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框架;
(三)对预算单位编制的财政性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和批复,对重要的财政性资金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和结果应用等事项;
(四)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项目绩效实施情况及重点绩效监控情况提出财政资金分配意见
(五)建立和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咨询机制,指导和监督第三方机构参与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压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内部相关股(室)负责人的责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管理考核机制,督促预算单位增强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应将巡视、审计、人大审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意见和建议应用到绩效考核管理中,作为预算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三章绩效目标管理第八条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以项目为编制预算的基本单元,按照“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原则,对各项支出设定预算绩效目标,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编制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预算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随同预算批复下达,并由预算单位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预算绩效目标一经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审批程序重新审核报批第十条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上级明文规定除外),以及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经费超限额标准(当前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适时调整)以上的,应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绩效性、合理性和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章预算绩效审核第十一条年度已列入预算或县政府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前或拨付资金时,预算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实施中,应提供绩效运行监控报告;项目完工后,应提供绩效自评报告,其中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将绩效评价报告提交财政部门进行重点评价第十二条未列入年初预算的追加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从支出范围和支出依据方面进行审核支出范围是否为县委、县政府决定增加的项目支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项目支出、其他难以预见的项目支出支出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支出的必要性、实施可行性、预算合理性及绩效目标科学性等第十三条对政府投资的追加项目,预算单位应提供发改等相关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出具该项目合规性文件;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等追加项目,按照急事急办原则,根据相关会议纪要、政府抄告和预算单位书面申请等,预先办理经费拨款手续第十四条年初预算没有安排又未列入当年追加范围的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可根据其必要性和支出绩效情况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或纳入下年度县政府投资计划第五章绩效监控管理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是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运行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运行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上报;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财政部门依据预算单位提供的绩效监控报告等因素提出财政性资金分配拨付意见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抽选部分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对其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单位提供的监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落实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十七条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形式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批复下达的绩效目标(指标)表,组织开展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绩效自评工作,优先选择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且资金量较大的项目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相关部门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聚焦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周期长,巡视、审计、人大审查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突出的项目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第二十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应用机制,切实加强结果分析、反馈和问题整改,并将其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应用审核结果为“优”的,应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与相关部门或预算单位进行协商,由相关部门或预算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预算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监控结果应用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分类处置纠正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应暂停项目实施,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
(一)反馈整改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机制,及时将绩效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被评价单位整改落实
(二)与预算安排挂钩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预算单位整体绩效、项目支出绩效与其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较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整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项目予以调整;低效、无效的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
(三)报告和公开预算单位应当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报告,按照法定程序报送人大审批,并依法予以公开(涉密信息除外)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