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评标委员会组建制度
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组建
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期间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有形建筑市场见证服务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工作室为了减少干扰,监督人员可通过监控设施监督
5、评标期间监督人员、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对评标工作有诱导、启发、干预等行为评标出现异议或投标文件出现差错等,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