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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零售户(以下简称零售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意见》(昭烟专
(2020)17号)、《云南省昭通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修订的指导意见》(昭烟专
(202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情况和零售户的经营状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实现国家、申请人、零售户、消费者均衡利益,切实巩固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便民服务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尊重历史原则、分类施策原则第四条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等情况,本规定统筹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第五条对现有烟草制品零售户过密的区域,采用“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方式,在尊重历史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逐步优化第六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
(2005)845号)执行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绥江县行政区域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标准第八条县城所在地中城镇兴汶、玉泉(不包括水天小区)、凤凰、五福、金江社区街道、小区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200米福兴社区、玉泉水天小区、华峰社区翠峰小区街道、小区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250米第九条第九条新滩、会仪、南岸、板栗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合理化布局标准新滩镇明远路、鲤溪路、东岳路,会仪镇学堂路、西湖路、东江路,南岸镇马湖路,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250米;其他街道零售户间隔距离不低于150米第十条乡镇村民小组非集贸市场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80户以上的村民小组按每120户不突破1户的标准设立零售点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农贸市场合理化布局标准旅游景区按人流量每年5万人以上的旅游景区设1户A区农贸市场零售户总量不超过6户、B区农贸市场零售户总量不超过3户、C区农贸市场零售户总量不超过3户,兆佳坝农贸市场零售户总量不超过2户新滩农贸市场零售户总量不超过3户、会仪农贸市场零售户总量不超过3户、板栗农贸市场零售户总量不超过2户、南岸农贸市场零售户总量不超过2户第十二条汽车站候车厅、码头侯船厅、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同一大厅的零售户总数不突破1户第十三条具备危险化学品相应安全资质的加油(气)站,建筑物相对独立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且经营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按一户一证的原则办理许可证,可以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第十四条相对封闭区域合理化布局标准
(一)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内,按照每200人不突破1户、每500人不突破2户,每1000人不突破3户的标准设立零售点;
(二)军队驻地、监狱、戒毒所专供内部人员消费的烟草制品经营企业或个人按需求设立零售点
(三)工期一年以上的在建工地内,按照每500人不突破1户、每1000人不突破2户的标准设立零售点第十五条零售户间间隔距离降低50米设置的类型
(一)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且营业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商场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独立经营的残障人、军烈属、退役军人、脱贫户及三类对象、低保户此类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证明,且限享受一次政策第十六条不受距离限制的类型
(一)因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零售户距离学校进出口通道100米以内,因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零售户距离学校进出口通道30米以内,需重新选址新申办许可证的零售户
(二)零售户登记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营地址不发生变化,其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需申请变更申领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需变更经营地址的,此类申请人应当出具乡镇以上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一)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
(二)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培训咨询、非整栋经营住宿酒店、非整栋经营餐饮店、酒吧、茶室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烟草制品零售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中小学校进出口通道100米范围内,幼儿园进出口通道30米范围内
(三)经营模式方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第十九条“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以固定物理隔断为表现形式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不得以实际住所的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有独立经营烟草制品陈列的专柜
(三)经营场所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一致
(四)经营场所是以开架形式销售零售商品的商用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车库、办公区域、仓储区域、楼梯过道、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五)经营场所应是固定、合法建筑,不得是临时搭建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等,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上述特点申请人申请时需同时满足第三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不得少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因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零售户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同向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现场核查“间隔距离”按“边对边”原则测量可通行最短距离第二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及相关规定的,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满足需求的申请,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云南省绥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