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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香市监听告字
(2020)6-178号珠海市香洲霞姐冻品店(潘连珍)你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明,2020年8月60你从珠海市香洲肖增福豆芽档以人民币1元/斤购进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你将上述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在广富市场你店对外销售,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的售价为人民币3元/斤2020年8月6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依法对你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进行监督抽检,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经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节基腺喋吟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至2020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并现场检查时止,该批“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已经销售完毕销售收入为30元,获利20元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遂立案调查2020年10月28日,你又在珠海市香洲肖增福豆芽档以人民币1元/斤购进“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和“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各10斤,你将上述“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和“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又在你店对外销售,“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的售价都为人民币3元/斤2020年10月28日,我局委托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依法对你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进行监督抽检,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经检验,检验结论都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至2020年n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并现场检查时止,该批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已经销售完毕,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销售收入为30元,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销售收入为30元,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获利20元,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获利20元在本案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0)货值金额30元、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货值金额30元、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货值金额30元,你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共40元由于你2020年9月15日被我局立案调查的案件尚未完结,遂并案处理案发后,你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购进票据等资质证明我局至今没有接到消费者由于购买涉案产品食用后造成不良后果的报告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珠海市香洲霞姐冻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珠海市香洲肖增福豆芽挡营业执照复印件、收货票据、珠海市香洲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OSBZHYF.C、C)、送达回证你在2020年08月06日被抽检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食品安全法、质量安全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行为你在2020年10月28日被抽检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入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食品安全法、质量安全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的行为由于我局在2020年9月22日对你2020年1月6日被立案调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珠香市监处字
(2020)6-50号),2020年8月6日和2020年10月28日,你经营的黄豆芽和绿豆芽再次经检验不合格,你的上述行为属于一年内第
二、第三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
(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耨……
(四)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和《珠海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入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从重处罚你2020年8月6日被抽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8月6日)的行为,拟对你处罚如下
1、责令你停业整顿1天;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
3、罚款人民币7300元你在2020年10月28日被抽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H)和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8日)的行为,拟对你处罚如下
1、责令你停业整顿1天;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参照限制加重原则,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拟对你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责令你停业整顿1天;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
3、罚款人民币1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夏树兴联系电话(印章)2020年12月31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清河袂制村一组83号送达方式邮寄送达收件人年月0见证人年月日送达人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