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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沙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议事制度
一、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事项,应当指定一名仲裁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仲裁员参与仲裁
二、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事项,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仲裁前的准备工作
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和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档案管理制度案件审理终结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按时间顺序和有关正、副卷的规定,把案件材料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归档管理需要双方当事人持有的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
一、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调解员参加调解
二、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三、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和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做好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四、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前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受理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事项,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先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二、经村民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事项,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事项,方可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事项,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及时化解矛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回访工作制度
一、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事项,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发生的具体事项,防止纠纷扩大、漫延
二、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对调解协议和裁决的履行情况,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回访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三、回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记录;
四、回访的重点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回访应当向当事人宣传调解协议的性质、效力仲裁员工作纪律
一、仲裁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二、认真遵守仲裁程序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三、依法参加调解仲裁案件,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发现案件与自己有厉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仲裁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在仲裁案件时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在裁决书下达前不得泄露结果
七、严禁滥用职权,拖延办案,玩忽职守,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
八、禁止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得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打听案件仲裁有关事宜或说情
九、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