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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筑牢口岸检疫防线”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新海关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结合梧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科学、规范和高效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国门卫生安全,制定本预案编制依据《国际卫生条例
(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梧州口岸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口岸卫生安全的事件1具体组织落实南宁海关、梧州海关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和处置任务;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含检测排查组、封控组、医疗救护组和洗消组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各项应急处置工作;3向梧州海关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南宁海关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2.6部门协调机制梧州海关与梧州市应急办、公安局反恐办、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国家安全局、交通局、口岸办、海事局、出入境边检站、码头业主等有关部门建立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联络、协调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在应急预案之下建立各自的工作方案启动本预案时,由梧州海关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密切配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必要时报经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梧州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配合行动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市应急办对梧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指导,并把该预案纳入市政府的防控体系中;督促各相关部门在应急预案之下建立各自的工作方案公安局反恐办建立应对工作方案,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情报信息;事件发生时,负责案件的侦破工作卫健委建立应对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梧州市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定点诊治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和协调事件的处置工作生态环境局建立应对工作方案,负责对环境、大气进行监测、评价,协助检验对不能分解的有害废物、放射性物质进行收储、处置和事后跟踪监测国家安全局建立应对工作方案,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信息交通局建立应对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梧州市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公路、水路口岸应急运输保障口岸办建立应对工作方案,协调口岸联检部门、梧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口岸生产企业,协助梧州海关处置事件海事局建立应对工作方案,负责船舶应急调度和通航保障梧州出入境边检站建立应对工作方案,提供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信息,事件发生时,负责出入境人员调查与现场控制工作码头业主建立应对工作方案,负责做好码头范围内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与配合工作
3.应急处置信息报告梧州海关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和信息网络报告制度,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立即按照海关总署《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细则》及南宁海关的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工作报告原则
3.LL1“即现即报”原则梧州海关发现或接报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组织核查,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级应急指挥部和南宁海关应急办公室
3.1・
1.2“分段报告”原则按照“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梧州海关在遵循逐级审核及报告程序的基础上,采取最快捷、有效的方式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遇到特别重大突发紧急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3・1・
1.3“双线同步”原则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南宁海关和梧州海关应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同时通报同级地方政府和口岸联检单位
3.
1.
1.4“追踪反馈”原则梧州海关应及时调查和分析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变化动态、应急措施、处置结果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应急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报告
3.
1.2报告形式信息报告的形式分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2种,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应先电话紧急报告,后书面正式报告
3.
1.
2.1电话报告工作要求电话报告应讲清楚“六个要素”发生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事由、现状、影响和采取的措施其中,时间报告要精确到分钟,地点要明确具体口岸或现场接报人员应认真接听、主动询问,填写电话报告记录,记录中应详细记载上述“六要素”,以及报告单位、人员、时间和联系方式,并附接报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3.122书面报告工作要求书面报告应条理清楚、语句简洁、重点突出,详细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状况、原因及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事态发展预测和下一步行动计划以及处置建议等
3.
1.3报告程序梧州海关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机构,履行职务的各级海关关员为责任报告人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采取的措施等I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梧州海关应第一时间直接电话报告总署总值班室、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南宁海关;南宁海关接报后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梧州海关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南宁海关值班机构;南宁海关接报后第一时间报告总署总值班室,并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如下梧州海关发现或接到事件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南宁海关值班机构,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进程报告主要是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采取文字报告的形式,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以及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I级、II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发展与变化的情况报送进程报告结案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后一周内,由相应级别应急指挥部对事件的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结案报告
3.
1.4报告要求梧州口岸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口岸的海关负责卫生检疫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监测与预防防范措施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的查验和监测;强化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获取预警性强、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入出境检疫加强对入出境交通工具、人员、运输设备、货物以及行李物品的检疫,在入出境检疫中发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对个案进行分析、评估,并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信息收集梧州海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所在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做好信息的整理、归档和保管风险分析梧州海关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到的国内外疫情动态等信有关部门提供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相关信息和事件的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判断,确定口岸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提出预警意见,报关领导小组,由关领导小组核实后上报南宁海关领导小组在南宁海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将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减少损失先期处置核实信息海关人员赶赴现场,确认联系人和事件场所,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发病人数、主要症状、治疗情况、事件发展情况等,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和研判,及时向对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管控发布通知、通告、广播,向进出境人员告知事件的大致情况及相关处置工作,做好情绪安抚工作,听从指挥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持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根据事件需要,协调公安、交通等各相关单位采取警戒措施,防止无关人员和交通工具靠近对可能受染物品、场所实施封控,未经海关许可,不得使用根据事件性质,可采取停止供水、关闭通风空调系统、停止食品销售、封存有关设备、物品等必要措施紧急救治对症状较重的现症病人,在采取适当的隔离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立即移交指定的卫生部门进行救治医学措施对受染人、受染嫌疑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询问传染病症状、旅行史、接触史等基本情况,必要时可进行体温检测、体格检查等辅助排查
3.342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的初步判断结果,对受染人、受染嫌疑人采取采集样本、隔离、留验或就地诊验等措施,必要时联系当地卫生部门予以协助对尚未出现症状的人员要迅速安排撤离受染区域,检查、登记信息,移交地方相关部门,实施隔离、留验等措施,必要时协调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医疗和生活保障335样品采集与送检根据相关技术操作规程,采集血液、鼻咽拭子、呕吐物、肛拭子、粪便等人体样本,以及相关的食物、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并按规定送实验室检测卫生处理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监督有资质的单位对受染及可能受染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快件、废弃物、尸体/骸骨、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消毒、除虫、除鼠等卫生处理措施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病例处置等工作时,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感染应急响应梧州海关按照各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判定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应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启动程序
3.
4.
1.1I级、II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建议,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启动响应措施
3.
4.
1.211kIV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由梧州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III、IV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南宁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响应措施,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政府报告响应措施上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海关可根据事件的级别、发展态势,提请地方有关部门启动相关预案I级、II级应急响应措施梧州海关立即核实事件,向南宁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迅速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据海关总署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及时向南宁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川级应急响应措施立即核实事件,向南宁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迅速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
3.
4.
2.3IV级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安排人员、物资和设备等资源,为口岸应急处置提供支持和保障;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和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采取现场控制、个人防护、受染人和受染嫌疑人处置、实验室检测及卫生处理等相关工作;及时向南宁海关及当地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级别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海关启动III级、IV级应急响应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直接批示、关注或署领导直接指挥,或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可向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I级、II级应急响应升级申请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1.
3.1分类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分为以下6类X.
3.
1.1传染病疫情包括发生法定传染病中的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典型性肺炎、病毒性肝炎、HIV/AIDS疟疾、登革热/登革出血热、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感冒等的爆发和流行
1.
3.
1.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口岸地区短时间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多名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呈现一定的聚集性,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包括出入境口岸或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严重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事件
1.
3.
1.4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指口岸卫生检疫实验室发生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泄漏或其它原因引起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感染,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
1.
3.
1.5职业中毒主要指在口岸实施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药物中毒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终止响应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2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终止响应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终止响应,并向国务院报告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南宁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南宁海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响应,并向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和事发地地方政府报告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终止由梧州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南宁海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响应,并向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和事发地地方政府报告处厦信息公开按照相应响应级别,各级海关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符合规定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置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等信息公开部门I级、II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必要时,南宁海关可根据海关总署授权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III、IV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南宁海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必要时,可授权事发地梧州海关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信息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其他直属海关的,由海关总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授权牵头单位负责处置信息公开公开形式可授权新华社、人民网等中央媒体,以及省级主要媒体发布消息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通报后续管理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梧州海关应组织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拟定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海关并通报地方政府奖励对参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责任对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抚恤和补助按照相关规定,各级海关对参加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征用及劳务补偿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海关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以及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申请给予补偿应急保障队伍保障组建辖区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负责辖区区口岸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重大活动口岸卫生检疫保障和其他需要响应的口岸卫生应急工作技术保障应加强科研与对外合作,提升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物资与资金保障应在年度预算中统筹保障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科学合理确定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同时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和维护交通保障要保障应急车辆,确保紧急情况下专家及工作人员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运送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等公众宣传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海关部门预防和控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知识,并公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和报告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培训与演练应建立健全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各类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技术培训及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预案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由梧州海关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3.
1.6其它严重影响口岸人群健康和生命的紧急事件主要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导致的接种者严重疾病和死亡以及因其它原因在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意外死亡事件等
1.
3.2分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源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类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4个级别L
3.
2.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国务院宣布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并出现输入性病例扩散,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4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跨省份的多个口岸出入境人员中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并有扩散趋势;6对2个以上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8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3.
2.2I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等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且跨省份的多口岸出现输入性病例;3跨省份的多口岸输入国内尚未发现的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至关区以外的地区;5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6预防接种出现人员死亡事件;7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8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重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川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出现输入性病例;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并出现输入性病例;3国内尚未发现的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4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尚未扩散至关区以外的地区;5一次食物中毒波及人数3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6直属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较大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传染病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尚未出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2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尚未发现输入性病例,经风险评估存在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3发现检疫传染病、国内已经消灭的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疑似病例,经风险评估,认为可能存在后续输入风险,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的;4在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人数10-29人的;5梧州海关风险评估认定的其他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范E本预案适用于梧州海关管辖区内发生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发生I级、II级、in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规定报告南宁海关和梧州市人民政府,由南宁海关启动《广西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处置涉及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提出预警建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L
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梧州海关负责梧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给予配合和支持L
5.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梧州海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L
5.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南宁海关和梧州海关要加强与梧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组织机构及职责组织机构在南宁海关和梧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梧州海关成立以梧州海关关长为组长、分管卫生检疫工作主管科室的副关长为副组长的梧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监管四科、监管五科、企业管理和稽查科、财务科、技术科、人事政工科、后勤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含检测排查组、封控组、医疗救护组和洗消组,办公室设在监管一科,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当梧州口岸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关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总指挥,并根据事件发生地不同,主管卫生检疫工作的副关长为现场指挥;监管一科科长为现场处置组组长职责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梧州海关管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及应急处置工作;2负责研究制定梧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3负责建立与梧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工作机制;4负责梧州海关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5负责传达南宁海关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并向南宁海关和梧州市人民政府汇报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2.
2.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南宁海关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文件精神和指令,组织建立梧州口岸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2向关领导小组提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措施的建议或经授权采取有关处置措施;组织落实梧州口岸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施方案;3负责梧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工作;4组织落实梧州口岸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仪器、设备、试剂的配备、使用及应急储备工作;5根据上级安排,负责开展梧州海关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知识培训,并组织开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6负责承办梧州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1办公室负责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接受、传达南宁海关有关指示,承担有关协调组织工作,组织发布新闻稿件;2监管一科负责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日常工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处置演练、总结年度工作信息;3综合业务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监管四科、监管五科、企业管理和稽查科、技术科、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协助监管一科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以及保障交通、后勤服务、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4人事政工科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调配,协调处理事件中涉及外国及外国人的工作,以及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影响到港澳台地区的事宜5财务科负责事件处置经费的安排技术专家组的职责1对报告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为梧州海关领导小组指挥决策和现场处置工作提供建议;2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3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卫生处理药品的使用和卫生处理方法提供技术指导4承担梧州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现场处厦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