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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各镇(街道、场、区)(以下统称各地)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已下放低保审核确认权限的各镇(街道、场、区)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三条低保工作遵循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按标施保、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第四条完善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市级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我市城乡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以及财政承受能力提出低保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第二十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至各地经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规定的,各地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各地应当组织开展复查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二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地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各地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各镇(街道、场、区)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评议人员主要为各镇(街道、场、区)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报市级民政部门作为审核确认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二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第二十三条市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各镇(街道、场、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低保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第二十五条低保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尽量缩短审核确认时限,申请家庭的金融资产信息查询结果反馈前,可先予审核确认第二十六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居)公布低保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第二十七条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第五章资金筹集和发放第二十八条低保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构成市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预算本级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第二十九条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从同意纳入保障之日的次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到低保家庭或个人账户,代理金融机构应在金额账户发放明细中注明“低保金”字样第三十条各镇(街道、场、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低保保障标准的20%给予重点救助(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一般不再给予重点救助)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市级民政部门和各镇(街道、场、区)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第三十三条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各镇(街道、场、区)第三十四条各地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市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各地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减发、停发低保金,应当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五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低保6个月对自主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未超过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可延长保障1年第三十六条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第三十七条市级民政部门和各地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第三十八条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九条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第四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停止低保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接受其社会救助申请,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第四十一条健全低保档案管理,市级民政部门应分类建立并保存低保档案,指派专人管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第四十三条本细则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低保对象审核确认的三个基本要件凡持有本市户籍居民或在本市区域内常期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对于“村改居”的申请人无承包土地、不享受惠农政策等原则上可申请城市低保第六条申请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各镇(街道、场、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线提出救助申请第七条本市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提供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各地应当及时受理户籍地与居住地跨市的申请人,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各地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患有经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本细则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认定标准的家庭第十一条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二条各地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可以通过湖北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十三条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各镇(街道、场、区)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并上报市级民政部门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四条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其中城市低保按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农村低保按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收入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第十六条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适当豁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拥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倍的除外;.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成员拥有企业、公司注册登记资金达到5万元以上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二)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家庭的;
(三)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其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家庭;
(四)故意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和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五)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家庭收入,又或者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员;(A)自费安排子女在私立、贵族等高收费学校就读或者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九)申请低保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十)各类服刑期内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司法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一)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1年以上的;
(十二)其他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第十七条各地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市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场、区)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第十九条收到各镇(街道、场、区)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市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核对申请家庭用水、用电、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