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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与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移送及处理反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范党委政法委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及处理反馈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O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在执法监督、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治督察和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扫黑除恶等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第三条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在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一)政法单位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
(二)政法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三)政法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第四条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在发现或收到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副书记、书记审定后,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第五条市委政法委在工作中发现的涉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属于市纪委市监委管辖的,向市纪委市监委移送第六条县(市、区)委政法委在工作中发现的涉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原则上向本地同级纪委监委移送如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或市内其他县(市、区)管辖的,可以报请市委政法委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第七条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在工作中发现涉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送第八条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时,不对问题线索所涉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移送的问题线索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二)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三)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应当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四)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机关第H■一条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对于问题线索是否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如何移送等情况把握不准的,可以向派驻监督政法委机关的纪检监察组先行咨询后决定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党委政法委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由发现问题线索的单位协助进行调查核实,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应当予以依法协助第十三条党委政法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反馈第十四条对涉及政法干警涉黑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线索交办处理工作规则及省、市《关于打击防范黑恶犯罪推动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实线索交办核查反馈制度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应健全完善相关线索管理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责任,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如实报送,不得隐瞒、延误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委和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移送问题线索函(模板)XX市县(市、区)纪委市、县(市、区)监委根据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与纪检监察机关线索移送及处理反馈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将的问题线索转去,请阅处附件党委政法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表(公章)附件2党委政法委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表编号20XX第X号移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姓名单位职务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来源移送材料清单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