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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生产范围内的起重作业管理3起重作业的定义及分级本规定所指的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利用起重机械或人力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起重作业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4起重作业的管理一般规定
1.1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在特殊条件下的小型设备吊装,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与安全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1.2吊装作业前必须进行吊装技术交底,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1.3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I经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1.4吊装前应了解当天气象情况,当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
10.8米/秒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当环境温度低于零下20℃吊装时,起重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具备与气温相适应的低温性能
1.5大型设备吊装前,应按吊装方案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总指挥签署“大型设备吊装起吊令”后,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1.6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但紧急停车信号除外.7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当必须使用吊篮进行施工作业时,吊篮的制作、使用应符合《吊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在作业前应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4.2起重机械
4.
2.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4.
2.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
2.3自行制造或者改造的本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4.
2.4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经公司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4.
2.5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组对的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须经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1页共8页安装、维修起重机械,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3起重机具
4.
3.1所有起重机具、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4.
3.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4.
3.3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4.
3.4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便工件的移动和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并符合以下要求1麻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发现后应及时消除;2麻绳使用中严禁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加垫保护;3麻绳作跑绳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4麻绳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接触
4.
3.5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且满足以下要求1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一览表2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3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按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4钢丝绳不得与电焊把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发现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本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5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6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7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当发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等现象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降低受力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伤害达到下列数量时即应报废6X19十1者10根;6X37十1者20根;6X61十1者30根
4.
3.6滑车的选用应按吊装方案的要求进行,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滑车贴地面使用时应防止泥砂进入滑轮槽内;滑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1滑车上有裂纹或永久变形;2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毫米;3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4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0%;5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6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7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10%
4.
3.7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时应将钩头加封,吊钩有缺陷时不得补焊
4.
3.8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螺母可用手自由拧入,但不得松动
4.
3.9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卸扣不得补焊;卸扣螺杆旋入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必须全部拧入螺口内
4.
3.10卷扬机是起重作业中用于重物起落的常用机具,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主要包括1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向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2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米;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T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4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5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6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吊的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7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8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检查、修理或调整
4.4吊装作业
4.1在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指挥旗、哨、马夹、警戒绳一应俱全
4.2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应尽量选用相同机种和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吊装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宜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对于低矮设备或载荷分配相对固定的构件,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时,起重机械所承载荷与额定起重能力的比例可适当增加;细长设备、构件水平吊运时,可按单台起重机械考虑所承载荷的比例
4.3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木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匕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4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4.5吊车如需吊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0亳米,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摆动,缓慢行驶
4.6吊车在起重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毫米,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对于易摆动的物件,应拴溜绳控制
4.7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应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应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4.9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体
4.10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前应逐级组织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检查1班组自检,主要内容应包括A.检杳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B.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C.检查吊具与吊索选择是否适当,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D.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安全警戒区域并派人看护e.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2队级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3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项目部组织联合检查必要时,应会同相关方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a.吊装技术方案及吊装安全技术措施;b.施工机具、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c.设备基础地脚螺拴是否符合质量要求;d.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e.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f.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g.施工用电和天气预报情况;h.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i.施T人员的分工、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j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等4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经理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5项目部HSE工程师负责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确认
4.
4.11吊装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2及时纠正吊装作业人员的错误行为;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构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4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
4.12吊装作业中,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必须按指挥人员或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2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3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应停止进行起重操作;4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应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在停电后进行吊装作业;5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严禁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禁止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7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
4.13吊装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和吊装方案要求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并保证正确使用,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6不得绑挂和起吊不明重量或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4.14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甩源开关切断;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5地描作业1埋入式地锚应根据施工方案标注的地点、方位、吨位进行开挖和埋设;锚坑前方
2.5倍坑深范围内,不得有地沟、电缆、地下管道等埋没地锚时,除混凝土构件外,其他埋入的材料均应进行防腐处理;回填土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埋设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地锚回填时,应使用净土,每填高300毫米应夯实•遍,回填高度应高出基坑周围地面400亳米以上,并防止积水旧有地锚使用前,必须掌握其埋设日期、吨位、受力方向、部件材质、现状等,不得盲目使用采用压重式地锚,应经计算和试验后方可使用,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34.6桅杆吊装作业1桅杆制造、安装和使用应符合
4.2条的要求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条件D有制造质量证明书,包括钢材、焊材、螺栓等材料的材质合格证2有制造图和使用说明书;3有载荷试验证书桅杆的选用,应经计算确定;当倾斜使用时,底部应加封绳,且倾斜角度不宜大于10°
6.3组对桅杆应按说明书进行,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长度的1/1000且总偏差不得大于25亳米桅杆地基应坚实平整,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如地下有埋设物或水位较高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桅杆竖立前,应将顶部索具设置齐全,并进行整理.、检查,做好记录桅杆揽风绳的数量不得少于5根;回转桅杆的缆风绳不得少于6根,且应分布均匀人字桅杆的缆风绳可适当减少,但应在底部加封绳,两桅杆夹角宜小于30°
6.7桅杆的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宜为30°且不得大于45°桅杆采用连续法移动时、应使桅杆在缆风绳的控制下,保持前倾3〜5°;采用间歇法移动时,桅杆的前、后倾斜角度应控制在5°〜10°侧向倾斜幅度不得大于桅杆高度的1/30;在调整缆风绳及底部牵引控制索具时应先松后紧,协调配合,使桅杆平稳移动利用框架或设备系结吊索或在框架及设备上竖立桅杆时,应对其强度及稳定性进行核算,并采取措施消除其超载的水平力,控制吊索的倾斜度
6.10采用直立桅杆夺吊法吊装时,滑轮组、夺绳地锚和基础中心,三者应在同一平面内,并设两个拽引地锚;夺点应选择在动滑轮的吊环上当桅杆低于工件需采用侧偏法吊装时,应根据桅杆及场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桅杆竖立及工件卧置方法,吊点及夺点的位置和方向;吊点应设在工件卧置时的.上部中心线上,工件吊起后转向桅杆,使三力汇交于一点,以便工件垂直就位当使用单桅杆吊装直径较大的工件时,应对工件脱排前后的突然转动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6.13当工件较高,两桅杆间有缆风绳妨碍工件立直时,在工件抬头后要将暂不受力的缆风绳解去,待工件吊装就位后及时将其张紧为了防止滑车工作时产生扭转,可将滑车组两端的吊装绳扣尽最缩短或对滑车组采取防扭转措施15制动滑车组与地面夹角应尽量小,以减少工件脱排时各部索具的受力
6.16工件应按方案规定位置脱排,不得提前强行脱排牵引和制动用地锚位置应准确,并与基础中心、尾部挂点位于同一垂直平面内,以利于排子沿直线前进,防止脱排时工件转动当两套起吊索具共同作用于一个吊点吊耳时,应加设平衡装置或受力平衡监测装置
4.
6.19当工件吊起后,利用倾斜桅杆使工件就位时,桅杆后面的揽风绳应用滑轮组来控制,桅杆底部应封牢无被轴桅杆倾斜时,应调整封绳受力;如为双桅杆,两者倾斜速度应协调一致
4.
6.20回转桅杆的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1回转桅杆起重滑轮组工作时,必须垂直于地面,不得倾斜使用;2回转桅杆工作时升降、转杆、起杆等项操作应逐一进行;3当回转桅杆与立桅不在同一支座上时,回转桅杆从零位正中位置向两侧旋转的总角度不宜超过180°;耳绳根部应在规定位置进行限位固定,工作完成后应转回原位
4.
6.21用扳转法吊装塔类工件时,应在基础施工前,进行基础上校腕的设计制作,并对设置饺腕的基础进行核算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在基础的较腕处加设可调节的制动索具,以平衡其水平推力,其夹角一般不应大于3;2同一工件上有两个以上校腕时,在基础施工的同时应调整校腕的同轴度和水平度;3转动体桅杆或工件如无较轴控制其前后位置时,制动索具的长度应能调节;4为防止工件被扳到自动回转角时突然前倾,应提前10°〜20°使制动索具呈受力状态5附则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6附录附录A大型设备吊装起吊令本办法由基建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并负责解释本办法主要起草人王钦纲审核人李春森批准人段玉林本办法于二一六年三月第一次批准发布并正式实施附录A大型设备吊装起吊令.>中国能源SINOMEC公司标准版本号N0起重作业管理规定QB/NYAS10033-2016用途揽风绳手动起重设备跑绳机动起重设备跑绳作吊索无弯矩做捆绑吊索用于载人的升降机全数安系
3.
54.556814工程名称单元名称吊装设备名称吊装条件确认审核签字起重队负贡人年月日吊装方案编制人年月日吊装专业工程师年月日安全责任人员年月日机械责任人员年月日质量责任人员年月日本方案规定的吊装准备工作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岗位职责人员资格审查合格,且已上岗任命,现发布试吊(正式吊装)命令,请吊装指挥下达执行命令总指挥签字年月日监理签字年月日HSE签字年月日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