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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高专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部门、系部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学院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第七条学院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也要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部在学生处指导下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第三章学生处的职责第八条根据用工单位、部门、系部的申请,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部门、系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第九条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院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院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第十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部门、系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一条配合学院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审核工作第十二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第十四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第四章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第十五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得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第十六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而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一般以院内教学管理、实验实训、图书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尽量减少社会用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第五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第十七条院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由院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第十八条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处组织系部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六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一式叁份,一份交系留存,一份交学生处保管,一份交用人部门、系部),经班级民主评议、系审查推荐,由学院学生处审定,并向用人部门、系部推荐第二十条院内各部门、系部须使用学生勤工助学,由用人部门、系部提出申请,并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要求、报酬或待遇,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审核汇总,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学院内公布第二十一条经学院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的程序是由学生处负责组织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参加用人部门、系部面试,面试合格后,由学生处组织学生与用人部门、系部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后,方可上岗第七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第二十二条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不同岗位每月300-500元;特殊岗位酬金标准不受此限,由院长办公会议最终审定第二十三条院内临时岗位按天计酬每天酬金20-307Go第二十四条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按照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院和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第二十五条学生参与院内部门、系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出;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部门、系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部门、系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第二十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发生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