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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整洁、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和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第二条公寓管理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宗旨,坚持教育、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公寓管理中心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宿舍创建、公寓区域的学生行为管理和日常物业管理
二、住宿安排第四条住宿安排应按照学院、年级、专业、班级相对集中和男女生分开的原则第五条学生入学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凭缴费收据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第六条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住宿,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宿舍或占用其他床位第七条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参军入伍、退学、出国学习,须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学生宿舍,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暂住者,须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续住手续后方可留宿第八条学生必须入住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住宿者,应当到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到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擅自在校外住宿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并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九条已结婚的学生需要在校外住宿者,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承担因在校外住宿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三、生活秩序管理第十条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对维持生活正常秩序的管理,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晚上熄灯后不得随意外出;晚归者要履行验证登记手续,严禁无故晚归第十二条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来访者要登记,离校时应办理注销手续进入异性宿舍,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内第十三条午休、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开放收录机、跳舞娱乐、玩电脑游戏等影响他人作息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学生不得在公寓内进行任何经商、出租活动第十五条不得把有毒有害物品、黄色或**书刊、图片、录像带、光碟等带入学生宿舍第十六条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内乱帖大、小字报和广告;不得在墙壁和家具上乱写乱画第十七条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宿舍内的公物家具不得擅自搬离宿舍,损坏公物、家具者,要照价理赔严禁故意损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第十八条自觉搞好宿舍内务卫生,保持宿舍干净、整齐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宿舍安全、卫生进行检查,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第十九条不随地吐痰,不乱泼污水,不乱丢果皮、纸屑、杂物,不得向窗户外扔杂物剩饭剩菜倒入指定位置垃圾倒入垃圾桶第二十条楼内不得停放自行车,不准滑旱冰、踢足球、拍篮球、打排球等活动宿舍内禁止饲养和带入宠物第二十一条节约水电,人走熄灯,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值班人员
四、公寓安全第二十二条住宿学生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发现盗情、险情或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提供线索,消除隐患第二十三条安全用电正确使用台灯、电脑等低功率电器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电代锅、电磁炉、电熨斗等高功率及炊事电器;严禁私接、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严禁盗用公用电源第二十四条严禁使用明火宿舍内不得点燃蜡烛,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燃烧杂物,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不准用酒精炉烧水做饭第二十五条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第二十六条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携带物品外出时应主动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第二十七条不准在宿舍吸烟、酗酒、行令划拳,严禁滋事、打架、赌博
五、作息制度第二十八条学生公寓开门时间为600—2300时,关门时间为2300—600时凡在2300—600之间进出学生宿舍者,一律履行验证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学生公寓关门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的,应当事先征得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或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后方可外出;晚归者,要主动向值班人员说明情况,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第三十条学生宿舍晚上熄灯时间,星期日至星期四为2300时,星期五至星期六为2400时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熄灯时间时,由学校有关部门与公寓管理中心根据情况确定
六、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学生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一定影响者,由公寓管理中心通报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由公寓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二条通报批评由公寓管理中心会议研究决定,报相关学院和学生处备案,在各公寓楼内予以张贴通报纪律处分由公寓管理中心或相关学院提出处分意见,视情节报相关学院或学生处处理第三十三条受到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学年文明宿舍、模范宿舍、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评奖评优资格,学生个人及班级综合测评各扣3分/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七、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