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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审批手续,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专项资金是指除基本支出以外的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省财政专项配套资金、学院自筹专项资金等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统一预算、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第四条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根据专项的性质,各类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如下
(一)教科研、教学仪器设备设施和实验、实训室建设等专项归口教务处;
(二)基建、维修、物业管理、交通车租赁等专项归口总务处;
(三)人员经费、帮扶专项归口组织人事处;
(四)学生管理、学生资助专项归口学生处;
(五)招生就业专项归口招生就业办;
(六)信息化建设及图书采购专项归口图文信息中心;
(七)除上述专项外的其他专项根据性质归口相关职能部门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归口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项目实施部门立项申报及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二)负责审核、汇总项目实施部门拟定的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以及绩效目标;
(三)检查、督办项目进展,协助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四)组织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履行项目建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如下
(一)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第八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对学院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主要如下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和合作协议约定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总体控制;(-)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项目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四)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汇总上报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整体预算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第十条校级专项实行零基预算,每年申报一次,预算项目完成后,项目资金结余年未清零,次年需继续建设的项目,作为新的项目重新申报第十一条校级专项(除基本建设外)的建设时间原则上为一年,需要跨年度建设的(一般不超过三年),应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第十二条各部门根据办学需求,结合学院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制定下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并于每年6月15日前通过财务一体化平台项目管理模块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并附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项目申报计划第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上会讨论,完成立项审批等流程后,纳入项目库管理;按照学院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纳入次年度资金预算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执行中确有必要调整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即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采购、验收、资产入账、付款的全部过程如遇到特殊情况,未完成部分的专项资金经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如资金有结余,一律收归学院统筹安排,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需新增或追加本年度项目资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学院批准新增或追加安排的项目资金,纳入项目库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项目经费支出报销严格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项目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项目建设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票据套取资金;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九条项目归口部门应对项目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核算,督促相关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全院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中涉及设备采购、维修改变等事项的,按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符合资产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登记手续第五章专项资金决算管理第二十二条每年年底,各项目实施部门需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效果和经费管理情况等财务处根据各项目的年度支出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送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和确保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对于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将相应减少其年度预算安排第六章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省、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滞后的项目,约见项目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要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结束后或专项资金执行期满,项目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须书面总结项目建设情况,形成项目执行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总结经验,查找差距第二十七条财务处配合各项目实施部门、项目负责人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第二十八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和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26日起执行凡未涉及的相关事宜以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为准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