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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海洋职业学院章程序言威海海洋职业学院于2013年12月30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学校秉承就业导向、能力本位、服务社会的宗旨,大力推行校企合作,走产学研结合发展之路,努力打造海洋特色鲜明、办学水平省内一流的高等职业院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总体办学水平,确保学校持续健康稳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威海海洋职业学院,简称威海海职英文译名:WeihaiOceanVocationalCollege0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荣成市海湾南路1000号学校网址为第三条学校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威海市共管,以威海市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A)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学校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第四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各级各类岗位的岗位职责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对教职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师德和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重要依据,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第五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一节领导体制第四十五条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第四十六条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威海海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切实履行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八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A)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节决策机制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转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第五十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第三节学术管理体制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O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认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教学建设和改革、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技能竞赛等;
(二)审议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指导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实训基地建设;
(四)开展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与教学运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五)对发生的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教学类建设项目与奖励的评审或推荐;
(七)处理教师提出的有关教学方面的复议申诉;(A)对教风、学风建设,教师考核等工作提出建议;
(九)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五十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和各种专题会议第五十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题,必要时也可由主任授权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2/3应到会成员出席方可认为有效,重大问题须充分讨论后表决,经参会成员2/3及以上同意可通过第五十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直接相关,应按规定回避第五十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违反工作纪律或因工作调动、因事、因病等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取消其成员资格,并由教务处按条件遴选其他人员,报学校批准后聘任第四节民主管理体制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等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方法,由院长颁布执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在大会休会期间,由工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五节内部组织机构第六十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组成,依照学校授权和工作职责履行其职能第六十一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系(部)两级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系(部)下设教研室或工作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第六章学校经费、资产、财务、档案与后勤保障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以威海市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的机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满足办学发展需要第六十四条学校财产属国家所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房产、设备、藏书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并接受举办者的监督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机构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第六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第六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校园、和谐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第七章外部关系第六十九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国内外高等学校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开放合作办学第七十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政府、社会的监督和评价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依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第五条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威海海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八章学校标识第七十二条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校徽外形为圆形,取自《文子•微明》“老子曰凡人之道,心欲小,志欲大;智欲圆,行欲方“,寓意学校培养的人才知识广博周备,行事方正不苟,即培养德才双馨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由威海海洋职业学院中英文名称、红蓝色人、帆船、海浪图案三部分构成人寓意学校“以人为本、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红色图案既代表着人的头部,象征着师生充满智慧、充满激情、充满力量,又代表太阳,象征着学校犹如初升的朝阳,风华正茂,光芒万丈;帆船、海浪寓意学校服务海洋事业发展的海洋教育特色;人、帆船、海浪三图案的组合寓意学校上下凝心聚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拼搏进取,向着办学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服务能力强、具有区域影响力、能参与国际竞争的新型高等职业院校的目标扬帆前行第七十三条校旗整体采用蓝色,寓意着威海海洋职业学院海洋职业教育特色,象征着充满朝气,蓬勃发展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四条学校章程草案的修订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批复备案后实施第七十五条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七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七条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八条学校的办学方向是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和产业优化升级的新要求,坚持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内涵建设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产教融合为核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打造本地离不开、同行都认可、国际能交流的优质高职院校第九条学校的办学特色是专业以工科为主,打造海洋特色,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全面提升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的能力第十条学校的专业定位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展与现代海洋渔业、现代海洋制造业、现代海洋服务业和与现代海洋战略新兴产业相关的专业第十一条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十二条学校的校训为“明德尚能”第十三条学校的校风为“明德至善,博雅求是”,教风为“正身就道,勤勉精进”,学风为“弘毅善思,致知力行”第十四条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章办学活动第十五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目标,学校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学校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第十六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学生诚实守信、积极进取、精益求精、爱岗敬业等职业素养和人文素养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法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第十八条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蓝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第二十条学校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积极推进工学结合,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第二十一条学校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的教师梯队和教学团队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院、系(部)两级教育教学、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学校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第二十三条学校有计划地推进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逐步提升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逐步提高数字化教育资源统建共享的水平,实现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教育科研为教学服务、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指导思想,完善教育科研工作的激励机制,抓好一批特色专业、学术带头人,带动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紧紧围绕国家战略、产业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坚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大力开展服务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建设的应用技术项目研究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相关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和学术交流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第二十七条学校遵循“服务社会,推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立足威海,面向山东,服务海洋,辐射全国”的办学定位,为半岛蓝色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岗位培训、信息共享、技能鉴定、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等服务第二十八条学校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海洋文化特色凸显、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美化与人文和谐统一的校园文化体系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阳光治校相结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第三十条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创新合作机制,丰富合作载体,拓展合作层次,实现职业教育与企业、产业的紧密对接,达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目的第三章学生第三十一条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第三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校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A)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生活设施和教学设备;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第三十五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职员工应当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第三十八条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依法实行合同管理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教职员工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励的依据第四十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等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A)就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选模、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一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尽职履责;
(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