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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参产品购销合同范文合同编号签定时间年月日签定地点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海参苗种的销售和海参成品的回购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供给乙方海参大小为—规格的苗种—头,每头的单价为一元/头,合计人民币(大写)元O乙方先行支付人民币(大写)元,余款甲方在乙方海参回购时应付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二、甲乙双方约定,海参成品在2两以上的,甲方必须以元/斤向乙方收购乙方在将赊欠甲方的海参苗种款全部结清,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在元/斤以上的价格销售给其他客户
三、甲方同时承诺,为帮助乙方度过台风季节和贝类繁殖高峰期的危险,2两以下的海参半成品甲方也予以收购,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同时,乙方在将赊欠甲方的海参苗种款全部结清,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允许销售给其他客户
四、苗种、成品的规格苗种的规格品的规苗种交付的时间
五、苗种、成品验收地点均在峰泗县海一方水产有限公司内交、提货方式由乙方自行负责苗种、成品的运输和费用,甲方给予技术服务
六、结算方式和期限交、提货时现金或转帐一次性结清
七、甲方免费负责技术服务,乙方需要邀请甲方到场服务的,甲方应当到场,产生的费用(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甲方如不能按照规格提供苗种,或提供苗种的数量不足,乙方为此付出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如不能按照规范管理养殖,为此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并不解除对赊欠余款的承担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处理成品海参的,要承担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尽可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可向峰泗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