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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样式2022质押合同样式正文内容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支行乙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本愤议签订之日止,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一万元,其中由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衢州国用2003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一万元,由有限公司位于—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ETC土地和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万元现经甲、乙双方琳商,就质押达成愤议如下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万元人民币,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第二条为担保本琳议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存款人为乙方第三条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第四条本愤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愤议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第五条特别的定本琳议甲、乙双方的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市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琳议生效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衢州国用
(2003)字第3-2477号)在本琳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不能过户到有限公司名下的,本琳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第六条本愤议签订后,甲方应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第七条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愤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第八条本愤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第九条本愤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支行代表年月日乙方有限公司代表年月0质押合同样式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