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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西藏自治区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21)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第二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公证工作的在职在岗(含援藏)执业公证员离退休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第三条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的执业人员,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评价方式,申报职称时,学历要求可以降低一级、年限要求可以减少一年,其他相关政策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藏人社发[2022)80号)执行第四条公证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第五条公证员申报各级职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援藏期一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藏评审职称时,对下列条件不做要求
(一)职称政治考试;
(二)继续教育第二十九条援藏人员评审时,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藏人才在藏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果和对受援地相关人才的培养等情况第九章申报材料第三十条申报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1份;
(三)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无年度考核登记表的,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任现职以来的考核证明材料;
(五)《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情况登记手册》;
(六)职称政治考试成绩证明;
(七)评价条件证明材料;
(八)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第三十一条推荐单位出具的材料
(一)推荐材料;
(二)政治品行鉴定意见;
(三)廉政意见;
(四)打分后的量化赋分表;第三十二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统一提交,应当完备、详实、规范;
(二)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经推荐单位核对原件,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申报人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暂行管理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11-第三十四条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第三十五条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以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第三十六条引进后在事业岗位工作的全国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研究生职称评定时可适用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西藏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藏党办发〔2022〕22号)第三十七条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在量化评审环节,可以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者作为加分项第三十八条本评价标准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本评价标准所称业绩成果是指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评价标准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者出版学术著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者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者取得国-12-际标准书号ISBN并且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等收录的期刊;三本评价标准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或者本数第三十九条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评价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价标准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和申报各级职称所需的评价条件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第七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恪守执业纪律,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第八条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崇尚科学公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九条全区职称政治考试(考核)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十条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首次参加职称申报人员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一)存在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存在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
(三)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且仍在受处理、处分或者处罚阶段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三章四级公证员评价条件第十二条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第十三条业务能力,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公证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三)办理或者审批公证业务总计100件以上;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不作件数要求第十四条鼓励提供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成果第四章三级公证员评价条件第十五条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者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第十六条业务能力,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公证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三)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四)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办理或者审批公证业务总计300件以上;博士学位不作件数要求
(五)具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学习、工作的能力第十七条业绩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在本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员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1次以上;
(二)在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或者学术交流会上交流研究成果1篇以上(每篇1000字以上);
(三)承办公证业务被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1次以上;
(四)承办公证业务在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优秀案例1次以上的;
(五)在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法律业务培训活动中授课1次以上第五章二级公证员评价条件第十八条学历资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第十九条业务能力,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掌握相关公证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
(二)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业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业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三)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四)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业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业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者参与公证业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五)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办理或者审批公证业务总计400件以上第二十条业绩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以上
(一)在本级及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员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2次以上;
(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或者在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交流研究成果3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
(三)承办公证业务被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2次以上;
(四)承办公证业务在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优秀案例2次以上;
(五)参与起草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引、规则、意见、报告、建议等,最终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采纳1次以上或者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采纳2次以上;
(六)在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法律业务培训活动中授课1次以上;
(七)开拓创新,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第六章一级公证员评价条件第二十一条学历资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第二十二条业务能力,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系统、深厚的公证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且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二)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三)具有丰富的公证办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业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四)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业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五)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六)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办理或者审批公证业务总计500件以上第二十三条业绩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项以上
(一)在本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员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3次以上;
(二)主编(著)具有正式刊号公开出版的公证相关著作1部以上;或者参编(著)具有正式刊号公开出版的公证相关著作2部以上,其中个人需要承担撰写内容3000字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三)承办公证业务被司法部或者中国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1次以上,或者被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3次以上;
(四)承办公证业务在市(地)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优秀案例3次以上;
(五)主持起草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引、规范、意见、报告、建议等,最终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采纳1次以上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采纳2次以上;
(六)在司法部或者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授课1次以上或者省级政府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法律业务培训活动中授课2次以上;
(七)开拓创新,独立或者作为负责人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第七章破格申报条件第二十四条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资历条件,但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特别突出,或者对公证行业有特殊贡献,业绩成果已经达到申报相应职称要求的公证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应职称第二十五条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要求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执业1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10年以上;
(二)获市(地)级以上荣誉或者称号第二十六条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要求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执业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15年以上;
(二)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者称号第二十七条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要求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执业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累计工作20年以上;
(二)获得国家级荣誉或者称号第八章援藏人员申报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