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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执业行为,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招标从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公示及结果应用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上述七类执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行为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内未完成变更信息申报的,扣减其信用分值1分,该项扣分的评价期限为3个月第三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记载七类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至少保存至评价期限完成后三年以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5日附件
1.眉山市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眉山市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眉山市建设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眉山市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眉山市工程招标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眉山市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附件1眉山市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一11一——12————13——一14一附件2眉山市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15——一16一——17——一18一附件3眉山市建设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一19一化管理的活动对注册建筑师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适用《眉山市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附件2)第三条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系统中诚信录入相关执业人员信息,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七类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贝I负责本辖区内七类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第五条“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O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基本信息是指七类执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注册执业信息、社保缴纳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采集遵循“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只采集与个人执业活动及信用评价——20————21———22——23—附件4眉山市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24————25————26——附件5眉山市工程招标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27——28—附件6眉山市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29——管理有关的必要信息对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系统应作脱密处理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七类执业人员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规范性文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执业行为信息,以及由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第八条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采用倒扣分制,初始分值为100分,由执业人员所在企业诚信录入其基本信息并通过公示后即可获得,信用得分等于初始分值减去不良行为扣分后所得分值第九条执业人员的同一行为符合多个扣分标准的,按最高分值扣,不重复扣分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6第十条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附件1—6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库,计入执业人员和所在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的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O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第十一条七类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由所在企业诚信申报O执业人员同时注册两种及以上师种的,其个人信用信息按师种分别记录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所在企业应在30——30————31——日内申请变更企业应诚信录入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有执业项目的所有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不录、漏录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逃避信用管理的,按2分/人/次扣减所在企业信用分值该项扣分的评价期限为12个月不良行为信息由按照“谁监管、谁采集”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采集单位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通过系统即时推送短消息,告知相关执业人员及所在企业扣分事项、所扣分值及救济途径第十二条执业人员信息审核权限分配与所在企业信息审核权限归属保持一致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三条在系统内注册的七类执业人员及所在企业应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四章公示和异议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执业人员、所在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第十五条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原则处理第十七条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异议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回复异议人对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复核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有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等特殊情况的,论证时间等不计入复核时间内第十八条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不良行为信息于公示结束后的次日生效行政处罚信息和经执业人员现场签字确认的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后即生效,不受理异议申请第十九条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第五章信用评价及应用第二十条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第二十一条系统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将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为优、一般和差三个等级,信用等级划分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优信用得分呈90分时,信用等级为优,其在系统中的信用栏显示为绿色;一般信用得分〈90分、室75分时,信用等级为一般,其在系统中的信用栏显示为黄色差信用得分〈75分时,信用等级为差,其在系统中的信用栏显示为红色第二十二条执业人员按类别分为以下七类分别计算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
(一)注册建造师;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三)注册建筑师;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
(五)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
(六)招标从业人员;
(七)注册造价工程师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对其及所在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为优的执业人员实施以下奖励措施.在表彰奖励、选优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其执业项目在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时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对其执业项目可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招标从业人员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执业项目,按
0.2分/人对所在企业予以加分,该项加分的上限为3分,评价期限为3个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建筑工程专职安全员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执业项目且到岗履职的,按照
0.5分/人对该执业人员的执业项目予以加分(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执业的,只对其中一个项目予以加分),评价期3个月;.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绿色执业人员名单
(二)对信用等级一般的执业人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其执业项目实施正常监管,个人信用评价与所在企业信用评价不予关联
(三)对信用等级差的执业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取消各类表彰奖励、评优评先资格;.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红色执业人员名单;.由红色执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造价咨询师等的项目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且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日常检查频次;.按1分/人对所在企业予以扣分,该项扣分不设上限,评价期限为3个月;.信用等级为差的执业人员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专家库名单的,将其移除;.信用等级为差的招标从业人员不计算在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必须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之内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加分由执业人员所在企业自行诚信申报,申报时限为每季度执业人员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季度执业人员信用等级公布之日止因企业未及时申报或申报不准确未加分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六类执业人员申报加分所需资料分别如下注册建造师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表),项目管理部最近两个月的考勤记录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设计文件原件关键页扫描件、图审报告原件关键页扫描件);注册建筑师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施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眉山市建设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人员变更单),项目管理部最近两个月的考勤记录表(或监理日志);专职安全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配备表,项目管理部最近两个月的考勤记录表;招标从业人员代理合同原件关键页扫描件执业人员所在企业上传加分材料后,由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公示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查询和使用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定标的重要参考第六章信用预警和修复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情节较轻、评价期限为3个月以下的失信行为,可通过系统发送扣分预警信息,督促执业人员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所在企业应当在预警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核实该行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可免于扣分;超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一年内对同一执业人员适用信用预警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第二十七条对于评价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不良行为,执业人员在该不良行为信息生效后1个月内整改到位的,可通过所在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信息采集和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的,可在公示期1个月后提前终止该项扣分第二十八条系统自动对信用等级差的执业人员及所在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第七章责任处理第二十九条企业在执业人员发生基本信息变更后的30日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1注册人员需登记的基本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
(二)注册编号信息、职称信息;
(三)社保等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身份证、执业证书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等执业期间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4分/次12个月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3分/次12个月4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2分/次6个月5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2分/次6个月6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5分/次12个月7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2分/次6个月8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2分/次6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9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5分/次12个月10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2分/次6个月11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3分/次6个月12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3分/次3个月13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仍继续执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2分/次3个月1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5分/次12个月15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5分/次12个月16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3分/次3个月17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8分/次12个月18谎报、瞒报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6分/次12个月19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安全事故《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8分/次12个月20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6分/次12个月2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分/次3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22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专家论证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分/次3个月2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分/次3个月2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6分/次12个月25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每次扣12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每次扣6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见评价标准12个月26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履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3分/次3个月27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性标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3分/次3个月28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4分/次6个月29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分/次3个月30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4分/次6个月31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6分/次12个月32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分/次3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33执业的项目未依法及时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3分/次6个月34执业的项目未实行实名制执业和用工管理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3分/次6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价准评标评价期限1注册执业人员需填报的基本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注册师种、编号、注册单位、有效期等信息企业所填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身份证、执业证书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等执业期间
2.
12.注册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4分/次12个月
2.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4分/次12个月
3.
13.执业类类不良行为信息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2分/次6个月
3.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3分/次12个月
3.3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或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2分/次6个月
3.4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5分/次12个月
3.5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人员名义从事注册执业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3分/次6个月
3.6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3分/次6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
3.7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十七条3分/次6个月
3.8勘察现场作业未提前报告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1分/次3个月
3.9未按照勘察方案(纲要)进行作业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2分/次3个月
3.10勘察文件无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2分/次3个月
3.11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6分/次12个月
3.1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6分/次12个月
3.1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6分/次12个月
3.14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二条6分/次12个月
3.1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3分/次6个月
3.16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6分/次12个月
3.17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6分/次12个月
3.18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无故拒绝参加施工验槽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4分/次6个月
3.19在勘察现场作业,技术审查,地基分部工程、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绿色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环节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应到未参加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2分/次3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
3.20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6分/次12个月
3.21不按规范要求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2分/次3个月
3.22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2分/次3个月
3.23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业务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3分/次6个月
3.24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3分/次6个月
3.25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5分/次12个月
3.26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5分/次12个月
3.27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3分/次6个月
3.28动态核查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无责任人签字、盖章(注册师),或签字不全,或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1分/次3个月
4.
14.其他类不良行为信息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2分/次3个月
4.2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4.44分/次6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201633号
4.3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分/次3个月
4.4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5分/次12个月
4.5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分/次3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1注册人员需登记的基本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
(二)注册编号信息;职称信息;从业人员监理业务培训信息;
(三)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身份证、执业证书等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等执业期间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4分/次12个月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4分/次12个月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3分/次12个月5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2分/次3个月6超出规定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4分/次12个月7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3分/次6个月8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4分/次12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9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3分/次6个月10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理未发出相应指令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3分/次6个月11未履行管理职责及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3分/次6个月12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而造成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每次扣6分;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而造成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每次扣3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见评价标准12个月13因监理单位未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以上或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每次扣6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每次扣3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见评价标准12个月1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4分/次12个月15未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2分/次3个月16未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2分/次6个月17未对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并签字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2分/次3个月18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3分/次6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19谎报、瞒报质量事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6分/次12个月20监理人员违反廉洁施工纪律,发生行贿受贿行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2分/次3个月21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3分/次6个月22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性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3分/次6个月23不配合或阻挠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分/次3个月24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4分/次6个月25拒不依法履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5分/次12个月26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分/次6个月27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1分/次6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28未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第
3.
2.1条
0.5分/次3个月29未按时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第
3.
2.1条
0.5分/次3个月30未尽职责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第
3.
2.1条
0.5分/次3个月31未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第
3.
2.1条
0.5分/次3个月32未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第
3.
2.1条
0.5分/次3个月33未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第
3.
2.1条
0.5分/次3个月34未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第
3.
2.1条
0.5分/次3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期限35未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第
3.
2.1条1分/次3个月36未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第
3.
2.1条
0.5分/次3个月37未督促项目各方主体单位按规定使用“四川省房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关于推进“四川省房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在建工程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1分/次3个月38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的《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第二条3分/次6个月39项目总监未按国家规范,要求项目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的《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十六条
0.5分/人次3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扣分标准评价期限1专职安全员需登记的基本信息
(一)姆幺身份讲号码信自.
(二)编号7言息;职称信息】从业人员专职安全员业务培训信息;
(三)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所在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执业期间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4分/次12个月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员证(C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4分/次12个月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4分/次12个月5变更受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2分/次6个月6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2分/次6个月8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专职安全员未发出相应指令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6分/次12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扣分标准评价期限9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3分/次6个月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执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6分/次12个月1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而造成工程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2分;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而造成工程一般安全事故的,每次扣6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见评价标准12个月12未对危大工程技术交底签字确认并监督执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2分/次3个月13不在岗履职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3分/次3个月14未按规定及时参与危大工程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4分/次6个月15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2分3个月16危大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未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4分/次6个月17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分/次6个月18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二条2分/次3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扣分标准评价期限19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未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予以纠正或查处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二条6分/次12个月20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分/次3个月21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分/次3个月22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4分/次6个月23拒不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6分/次12个月24违法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分/次3个月25未按规定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的《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183号第十五条2分/次3个月序号评价标准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扣分标濯评价期限1执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姓名等身份信息、学历;.社保缴纳证明等所在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身份证、学历证书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执业期间2招标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30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3招标从业人员近2年在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30分/次4招标从业人员因招标代理工作发生严重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不良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失信行为II第1条10分/次5招标从业人员在信用信息申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不良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失信行为H第4条3分/次7招标从业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未带或未正确携带开标密匙,造成开标活动不能按时进行的;招标从业人员未按招标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的;招标从业人员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推迟开标,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不良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失信行为n第7条6分/次8不协助招标人对异议进行回复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不良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失信行为口第12条2分/次自评价生效之日起序号评价标准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扣分标濯评价期限9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或未按规定时间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不良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失信行为II第29条2分/次12个月10招标从业人员未经身份验证或未佩戴交易场所发放的工作牌组织交易活动的;招标从业人员开评标期间,做与开评标工作无关事情的;招标从业人员不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不服从交易中心的场内管理,没有保障交易过程平稳有序进行的;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系统操作、信息录入时,未注意规范性、及时性、正确性,带来负面影响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不良信息量化评价标准失信行为H第25条3分/次11招标从业人员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登记和从业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6分/次12招标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不遵守招标投标规章制度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5分/次13招标从业人员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5分/次14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分/次15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33号)3分/次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扣分标准评价期限1执业人员基本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级、编号、专业、注册单位、有效期等信息;
(三)社保证明所在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身份证、执业证书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等执业期间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注册,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6分/次12个月3注册有效期满,未进行延续注册仍然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3分/次6个月4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3分/次6个月5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5分/次6个月6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6分/次12个月7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6分/次12个月8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5分/次6个月9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误差超过规定幅度或质量有重大缺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6分/次12个月10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6分/次12个月11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依据、格式、内容、深度等不符合行业相关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2分/次3个月序号评价内容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的法律依据扣分标准评价期限12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商业、技术秘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3分/次6个月13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3分/次6个月14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3分/次6个月15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3分/次3个月16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分/次3个月17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5分/次12个月18出具的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按规定签字并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分/次3个月19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分/次3个月20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4分/次6个月21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分/次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