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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行为,使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合理化,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参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特制定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第二条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经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具有持证资格;考试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具体培训、考试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确定第三条持证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和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第四条申领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市民委(宗教局)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和办理第五条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第六条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市民委(宗教局)报告,经核实并登报声明作废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市民委(宗教局)收回证件并负责交送发证机关第七条每年办理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时,由市民委(宗教局)到发证机关办理,不得私自办理第八条市民委(宗教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委(宗教局)视其情节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建议发证机关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行公务时不主动出示或拒绝出示执法证件的;
(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三)涂改、伪造执法证件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九条无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证件,民族宗教行政人员不得进行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活动,—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