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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严格控制一般耕地在农用地范畴内转换用途,对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要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由各镇(街道)按照“先进后出”的要求组织实施,原则上恢复耕地的面积应高于转出耕地面积,确保一般耕地不减少
二、适用范围
(一)允许一般耕地流出的情形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对下列情形确需将一般耕地转出的,应当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种树建设绿化带.符合农业农村相关规划,经批准实施的农田防护林、沟渠、农村道路等工程.符合农业农村相关规划,经批准实施,将流转给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等的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项目.符合农业农村相关规划,经批准实施的设施农业、坑塘水面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项目.符合水利相关规划,经批准实施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其他需要落实“进出平衡”的情形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之后实施的上述项目及行为,需落实“进出平衡”的纳入2022年度镇级、县级“进出平衡”方案土地综合整治区内(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耕地布局的,应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
(二)不得以“进出平衡”方式占用耕地的情形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作层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不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农田防护林建设.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以“进出平衡”方式占用耕地的其他情形修建地上固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县重点建设项目、镇村建设项目、村级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村民建房等属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占补平衡”要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平衡区域“进出平衡”以镇(街道)域自行平衡为主、县域调剂为辅,首先在镇(街道)范围内落实,镇(街道)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县域范围内落实
(二)流入耕地要求流入耕地(耕地“进”的来源)优先考虑“二调”为耕地、“三调”标注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和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沟渠、田坎等其他农用地
(三)质量数量要求流入耕地质量应达到土地整治项目耕地验收标准和国土调查耕地认定标准;流入面积不低于流出面积,确保实现占一补
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
(四)平衡期限“进出平衡”实行先“进”后“出”、先补后占,确因应急抢险、救灾等原因,应当在实施耕地流出的年度内补充相应的耕地
四、工作程序
(一)签订协议项目建设主体(或经营者)申请实施耕地流出,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并通过“进出平衡”自行补充耕地或者落实耕地垦造费用
(二)用地申报由发包方(村社区)汇总耕地流出地块、流出需求、初步选择耕地流入地块、垦造耕地费用情况,向镇(街道)申报对于符合上述允许一般耕地流出所列情形的以正式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详见附件)同时,附相关部门对其符合相关规划或建设标准的意见说明,且申报的各流出地块需与流入的耕地规模和质量相挂钩
(三)镇级“进出平衡”计划编制镇(街道)每年第四季度实地核实本镇(街道)下一年度耕地流出、流入地块,汇总流出、流入地块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意见,明确耕地流出、流入的规模、布局、开发时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等要求每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无法在镇(街道)内自行平衡的,自行与其他镇(街道)协商,并签订双方协议明确面积及资金补偿等信息,作为镇(街道)级计划附件同时上报
(四)年度县级“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改、交通、财政、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各镇(街道)“进出平衡”计划进行审核,形成全县汇总数据,根据镇(街道)双方协议做好调剂统筹,确定本年度县级耕地“进出平衡”规模、布局及时序,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本年度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并上报审查和备案
(五)组织实施各镇(街道)依据已审查备案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按照“先进后出”原则,组织实施耕地流入地块复垦整理
(六)复垦验收各镇(街道)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验收,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要求和国土调查耕地认定标准进行初验,并报请市级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认定为新增补充耕地,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同时,转进为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质量,以该地块周围的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确定,转进耕地质量低于转出耕地的,要进行提质改造;
(七)后期管护“进出平衡”流入耕地验收后,各镇(街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耕地及有关设施移交给村(社区)或者村民小组,落实管护责任,组织群众进行耕种或者交由承包农户耕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不定期对验收地块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五、试行期管理为确保2022年设施农业项目、农村道路项目、沟渠等乡村振兴项目顺利推进,将2022年确定为耕地“进出平衡”试行期,试行期内实行“先承诺后实施”
(一)方案编制由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各镇(街道)选择“进出平衡”复垦图斑;各镇(街道)按照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程序,编制上报2022年度镇(街道)级“进出平衡”计划,将2022年需落实“进出平衡”项目全部纳入,并书面承诺于2023年6月前将复垦地块全部实施到位;县级审核后,编制全县2022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二)实施及验收镇(街道)组织对承诺复垦地块在2023年6月底前实施到位,并报请县级初验2020年11月4日之后经实施需落实“进出平衡”的由镇(街道)申报,纳入2022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在2023年6月底前逐步复垦实施到位
(三)试行期衔接2023年开始正式实行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各镇(街道)于2023年2月中旬将镇级计划上报县级,县级在2023年4月底前完成区级总体方案编制,并正式组织实施以后年度按照本方案规定时间施行
六、其他要求
(一)“进出平衡”流入地块资源调查各镇(街道)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依据县国土“三调”数据,结合耕地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耕地“进出平衡”流入地块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全面查清“进出平衡”流入地块潜力,建立台账,按照先易后难原则逐步稳妥、有序恢复为耕地
(二)职责分工各镇(街道)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负责“进出平衡”占用耕地地块的收集、申报,流入地块的摸底调查、复垦整理的实施,并在每年度完成下一年度流入、流出地块的申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各镇(街道)申报资料审查、年度县级总体方案编制、流入地块验收等,提供技术指导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流出地块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或建设标准、参与申报资料审查,配合年度县级总体方案编制,协助流入地块验收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将恢复耕地的费用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经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农、林、水利、交通等项目占用一般耕地的)
(三)时间安排各镇(街道)要科学、合理选择耕地流入、流出地块、规模、时序(含2020年n月4日之后已经实施需落实“进出平衡”的流出地块),在2022年11月20日前完成2022年度申报工作,无法落实“进出平衡”的,不予批准流出耕地的项目用地,自行占用的按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并限期拆除(移除)复耕
(四)严肃执法查处本方案印发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省市出台“进出平衡”新的政策要求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附件**镇(街道)**年度**项目耕地“进出平衡”占用耕地申请表镇(街道)年度项目耕地“进出平衡”占用耕地申请表承包人(签字、按手印)村委会(盖章)拟占用地块土地权利人意经办人(签字、按手印)见年月日年月镇(街道)意见镇(街道)(盖章)年月H申请人申请联系人联系方式拟建项目名称占用类型拟建用地块面积(公顷)占耕地面积(公顷)所占耕地平均等别拟占用地块位置拟占用地块范围拟建设时间占用后用途挂钩流入耕地信息拟建设项目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