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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根据**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试行)所称宅基地使用权(含继承和赠与农房宅基地使用权,下同)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坚守“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面积不减少、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要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非法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赠与)房屋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继承人(受赠人)承载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受赠人)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受赠人)须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继承人(受赠人)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
(三)非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受赠)房屋的第七条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的翻建、扩建等,要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第八条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自继承(赠与)生效之日起,不得翻建、扩建、维修房屋第九条第九条农民赠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后视为将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赠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第十条继承(赠与)生效后,房产变更的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农民或经营主体等,持宅基地及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可以申办抵押贷款第十二条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标准按照《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指导办法(试行)》办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本行政区内继承、赠与农村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试行)由市农村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