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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干支渠、蓄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县行政区域内流域性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第三条县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设置洪泽湖、中运河、淮沐河、六塘河、古黄河管理所众东、运南、新华、程道灌区管理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相应河道的日常巡查管理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道行洪、弓I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的要求第三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防汛通道(包括堤顶道路)畅通,不得阻断本条例实施前已经阻断的,应当采取措施,恢复畅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标识牌的,根据《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填堵河道,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堤防河坡垦种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处以三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涵、闸、泵站安全警戒区内捕(钓)鱼的,根据《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施,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细则第二十第二款规定,设置鱼曹、鱼筋等捕鱼设施,影响行洪、排涝、输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阻断防汛通道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省骨干河道指****其余河道为乡级河道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河道管理机构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农业农村、交运、住建、资规、生态环境、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与保护第七条全面实行河长制,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各级河长负责组织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等工作开展河道巡查,协调、督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各种问题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落实河长制有关工作第九条河道范围内实施网格化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格化管理机制运行的具体协调、指导和考核第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第十一条河道划分为县管河道和乡村河道原则上省骨干河道名录内河道和在本县范围内跨乡镇的河道为县管河道,一个乡镇范围内的河道为乡村河道县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乡村河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地方政府实施监督管理城市河道实施监督管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堤防、防汛通道、护堤地等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一定范围,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洪泽湖管理范围为湖区至挡浪堤背水坡堤脚外50米,无堤段至废黄河高程
16.00米等高线淮沐河东堤至背水坡堤脚外50米,西堤至刘柴河外河口;中运河非城区段至背水坡堤脚外20米,城区段至背水坡堤脚外5米(落于城区道路内的,扩至道路外边线);总六塘河至背水坡堤脚或规划堤脚线外20米;古黄河非城区段至背水坡堤脚外20米,城区段至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脚的以堤顶内口向外6米(二号桥到大兴闸以堤顶内口向外8米)、坡比1:3确定堤脚线;南崇河至背水坡堤脚外5米;刘柴河、柴塘河、柴塘干渠至河口外10米;泗塘河至河口外10米(落于城区道路内的扩至道路外边线);大涧河、淮泗河、南淮泗河有堤段至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段至河口外10米;邢马河有堤段至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段至河口外10米,落于水泥路内的扩至水泥路外边线;北崇河、颜倪河-淮柴河有堤段至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段至河口外10米,落于护堤沟内的扩至护堤沟外口线;高松河、黄码河有堤段至背水坡堤脚外5米(高松河闸、黄码河闸以下入洪泽湖段至背水坡堤脚外50米),无堤段至河口外10米;成子河有堤段至背水坡堤脚外50米,无堤段至河□外50米左岸与成子河公路临边段至成子河公路外边线,右岸堆土区段至堆土坡外坡脚吴洼河有堤段背水坡脚外5米、无堤段河口外10米、有顺堤沟段按顺堤沟外侧河口;东条堆河无堤段河口外10米、堤防超宽段放至背水坡脚;西条堆河河口外10米;潘集引河有堤段背水坡脚外5米、无堤段河口外10米;颜勒沟有堤段背水坡脚外5米、无堤段河口外10米、堤防超宽段放至背水坡脚、有顺堤沟段按顺堤沟外侧河口;官沟河有堤段背水坡脚外5米、无堤段河口外10米、堤防超宽段放至背水坡脚、有顺堤沟段按顺堤沟外侧河口;小黄河有堤段背水坡脚外5米、无堤段河口外10米、堤防超宽段放至背水坡脚;北门大沟河口外10米,北门干渠左侧管理范围线;徐大泓河河口外10米;葛东河河口外10米、葛东支渠左侧管理范围线;庄东河河口外10米;小刘河河口外10米;爱东河河口外10米;邢西河河口外10米,邢西支渠左侧管理范围线;老邢马河有堤段背水坡脚外5米、无堤段河口外10米、有顺堤沟段按顺堤沟外侧河口;泗沐大沟河口外10米、堤防超宽段放至背水坡脚;砂碣河有堤段背水坡脚外5米、无堤段河口外10米、有顺堤沟段按顺堤沟外侧河口;魏阳河河口外10米潘集干渠、北门干渠、竹络坝干渠、程道总干渠、程道一分干渠、二干一分干渠、薛大沟支渠、葛集支渠、葛东支渠、八集支渠、邢马支渠、邢西支渠、穿南支渠、颜倪支渠、王集支渠、刘东支渠有堤段背水坡脚外5米、无堤段河口外10米、堤防超宽段放至背水坡脚、有顺堤沟段按顺堤沟外侧河口第十三条河道范围内的土地坚持资源公有性质,由资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第十四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管理责任人、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和标识牌第十五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第十六条定期组织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河道保洁等县管河道的水面保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保洁单位或者个人,并负责检查、考核工作河道保洁经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镇村河道的水面保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单位和封闭式管理住宅小区内河道的水面保洁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第十七条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堤防及其护堤地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环境河道管理范围内护堤护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采伐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防护林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更新补种其他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营造的林木其日常管理和更新采伐应当满足河道行洪排涝、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的需要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经批准设置的排污口应当达标排放在城市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河道排污口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堆放、倾倒、排放各类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和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险物品;
(二)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三)擅自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水文、水质监测测量等设施;
(五)在堤防河坡垦种,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存放物料等;
(六)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第二十一条重点涵、闸、泵站应当设立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并设立标志禁止在涵、闸、泵站安全警戒区内从事渔业养殖、捕(钓)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禁止在行洪、排涝、输水的主要河道或者通道上设置鱼曹、鱼箭等捕鱼设施第二十二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组织强行清障,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第二十三条河道堤防及其附属物等公益性工程的管理、维护费用,县政府应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解决第三章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将占用范围内的河道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总量、方式和深度进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包括利用固定或者其他非流动船舶从事各类活动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航道的应事先报请交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旅游资源等各类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管理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第二十九条河道内禁止采用圈好方式从事水产养殖主要行洪、引排河道内,禁止从事网箱、网围养殖和设置各类阻水渔具第三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造林,必须符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