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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国有企业、混改公司、国有独资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为加强公司(下简称公司)应收账款监督和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现将《收账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司20年月日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分)公司、托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如有特殊情形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报资产财务部审批后执行控股、合资、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公司章程、权限设置情况自行拟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报资产财务部审核备案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应收账款是指各单位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单位之间,因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第三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有决策权的非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收账款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的业务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监督责任第二章授信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应坚持款到发货,原则上不得赊销,确因经营需要进行赊销的,必须进行客户授信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并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施的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对客户资信管理能够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控制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客户资信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单位信用政策执行情况经营业务管理、客户资信管理和授信审批管理等职能必须相分离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后,方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客户,在综合考虑利益、成本、风险因素后,明确其授信的规模、期限、担保措施等也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第八条各单位对客户的授信必须按本单位决策程序经管理层集体决策,按授信期限及授信额度逐级审批,并建立授信台账按月报资产财务部备案资产财务部结合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授信期限以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授信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条对授信额度较大,账期较长的客户,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走访走访必须要有记录,在客户走访中,应结合客户的经营情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第十一条以下情形禁止采用赊销方式
(一)未经过授信审批的,需要提供授信担保而不能提供的
(二)自然人客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超过审批的授信额度或授信期限的
(四)授信期限内,不能按赊销账期回款的
(五)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已发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第三章应收账款日常管理第十二条收款的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各单位业务部门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相关赊销金额、账期、付款方式、担保方式应控制在授信审批范围内
(三)合同及发货的原始单据如销售合同、发货单、销售发票和收款凭据等必须及时交由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四)各单位业务部门应按客户建立应收账款台账,详细记录应收账款基础资料,包括每个客户的信用额度、授信批准依据、信用期限、经办人员、批准人员,对照客户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积极组织收款
(五)资产财务部必须严格监督应收账款的清收情况对超账期仍未收回款项的,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进行清收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六)对同一客户,超过账期不能按时全额付款的,一律不再发货赊销第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每年对应收账款进行坏账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对超过合同付款期限,经过分析判断有可能形成坏账的应收账款,应积极采取催收措施,如果通过协商、督促仍然不能还款的,应适时启动法律程序第十四条各单位每年年末必须对外部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确认坏账损失,按照公司资产损失核销规定办理坏账核销对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各单位保持追索权,应收账款责任单位要继续关注客户的经营、资产情况,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要积极追索第四章应收账款的考核第十五条对应收账款工作管理不力,造成应收账款账目混乱或不符合规定增加应收账款的单位,将予以严格考核
(一)对无授信审批或超过已审批的授信条件增加的应收账款,等额扣减单位当月考核完成利润,待款项收回当月返还单位考核完成利润
(二)对无授信审批或超过已审批的授信条件增加的应收账款,以公司当年融资平均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为依据扣发单位领导班子绩效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司追责问责第十六条对形成坏账并造成损失的,作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进行反映,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应收账款的考核建议由公司资产财务部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执行第十八条各单位对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须按控股公司提出,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控股经营财务部,由控股经营财务部组织审核,移交资产保全部负责清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