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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吴秀君与苑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
2020.
12.10【案件字号】
(2020)吉05民终1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兴彦王立武修勇【审理法官】吴兴彦王立武修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秀君;苑洪宇【当事人】吴秀君苑洪宇【当事人-个人】吴秀君苑洪宇【代理律师/律所】高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光【代理律所】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秀君【被告】苑洪宇【本院观点】原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管辖证据不足质证驳回起诉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2020)吉0521民初9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2-01-2702:11:51吴秀君与苑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民终1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君诉讼代理人;高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苑洪宇上诉人吴秀君因与苑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
(2020)吉0521民初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吴秀君上诉请求撤销通化县人民法院
(2020)吉0521民初90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该案当事人谁涉嫌犯罪涉嫌什么罪名裁定书未叙述,如果是百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吴秀君与百善公司无任何关系,吴秀君与苑洪宇之间完全是民间借贷行为
二、吴秀君从未因为此案与百善公司签订过任何投资合同,苑洪宇在一审中,认为吴秀君曾与百善公司签订过投资合同,无证据证明;
三、吴秀君之所以将60万元借给被上诉人,是因为苑洪宇在本地有房产可以为吴秀君办理抵押登记,事实上苑洪宇以其所有的房产抵押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他项权利证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苑洪宇称,该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为百善公司所有,其为替百善公司代持,其所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即为谁所有,故该房产所有权为苑洪宇
四、该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苑洪宇当庭认可欠款事实并同意偿还
五、吴秀君与苑洪宇签订借款合同后,吴秀君直接将60万元汇入苑洪宇的个人账户,苑洪宇认可此事实至于苑洪宇与百善公司等是否有投资关系与吴秀君无关苑洪宇辩称,房子抵押给对方,因为被通化县公安局经侦查封,目前过不了户应该还钱,但房子被查封,没法还吴秀君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苑洪宇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75600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至全部还清时止)及违约金6万元,合计人民币7356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8日,吴秀君与苑洪宇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苑洪宇向吴秀君借款人民币60万元,还款期限为2020年7月6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2%若借款人逾期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3%收取罚息同时,苑洪宇自愿将其所有的的位XX县房屋依法抵押登记后抵押给吴秀君,证书编号为xxx作为担保苑洪宇按期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借款到期后,苑洪宇拒绝还款,故吴秀君诉至法院苑洪宇辩称,对吴秀君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不同意给付6万元违约金,对借款本金60万元及一年的利息
7.2万均无异议,同意偿还2019年苑洪宇是百善公司的员工,吴秀君是客户,苑洪宇是代百善公司持有位于XX县的房产,虽然该房产登记在苑洪宇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百善公司该笔借款系百善公司以苑洪宇个人名义向吴秀君借款,吴秀君曾与百善公司签订过投资合同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该院第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遂裁定驳回吴秀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裁定没有认定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2020吉0521民初9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兴彦审判员王立武审判员修勇二O二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刘瑁子凡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函通化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吴秀君与苑洪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如下问题
一、事实问题.裁定没有认定事实部分,缺失事实小前提;.通化百福百善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苑洪宇为盛京百善(北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而非通化百福百善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盛京百善(北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涉嫌犯罪,通化百福百善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盛京百善(北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何法律关系没有查清;.吴秀君与盛京百善(北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建立投资理财法律关系没有查清;
二、程序问题.法院调取的通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材料,苑洪宇提交的《房屋产权代持协议》、盛京百善(北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提出,“建议不能只听被告陈述定案,需提供相关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如果资料和证据齐全再移送公安”承办人没有做后续工作二二O年十二月十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