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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变电站总承包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公司总承包人公司为保证各装置在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总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器管线、上下水管线、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的安装工程,界区内道路工程等该装置界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非标设备制作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等其它工程的防渗漏为年;.电气、仪表管线、给排水管道、气路管道、通风系统安装工程保修期限为年;.定型设备、电气设备、仪表设备、静止设备安装保修期为一年;.电气、仪表桥架、支托架及电力电缆、动力电缆、控制电缆、信号电缆等安装保修期限为年;.设备及材料的使用寿命及保修不在此保修书中约定.其他未约定项目的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三、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一小时内给予答复,—小时内派人保修总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总承包人支付.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总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或委托他人修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总承包人实施保修.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总承包人应确保其质量因总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总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承包合同总价的%―O
五、质量保修金返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满后支付(不计利息)质保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总承包人对总包工程应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六、其它.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所含各子项、分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有效期为保修期满后失效(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总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