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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院院长负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院分级管理及评审的有关要求,为明确院长的责任和权限,贯彻落实院长负责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院长依据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对医院行政、业务、后勤工作全面负责有对人事、财务、经营、医疗等工作的运筹决策指挥权第三条院长在组织医院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第四条院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医院财产不受侵犯,正确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第五条院长在医院管理过程中,必须以社会效益为第一准则,组织合理收入,增收节支在各项经济活动中,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第六条院长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七条院长的任免、奖惩、晋级由卫生行政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决定第二章院长的职责权限第八条院长根据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和社会需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医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第九条院长应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认真贯彻实施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第十条院长应当创造有利于临床科室业务发展的工作条件,不断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把医院建设发展成为具有专科优势和区域优势的综合性医院第十一条院长应加强医院管理,贯彻落实各项医疗制度,把“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主题”的服务理念贯穿到医院工作的全过程,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院长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医院科学化管理.,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医院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第十三条院长应不断改善医院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在提高医院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和福利待遇条件第十四条院长应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教育,组织职工进行医疗技术革新,支持和采纳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十五条院长应保障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其职权,积极推行院务公开,尊重患者和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众和医院职工的根本利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第十六条院长有医院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决策权指挥权院长同班子其他成员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院长有权作出决定但必须经过充分论证,避免失误第十七条院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行使其任免权第十八条院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聘用、奖惩院长对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晋级或其他奖励院长对违纪职工,有权按政策规定给于解聘和行政处分院长有权对副院级领导的任免、调动、奖惩等进行提名和提出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第十九条院长有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的其它权限第二十条院长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第三章院长负责制的决策指挥系统第二十一条建立以院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医院管理体系建立并实施院、科两级负责制建立并实施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责任制建立并实施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二十二条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院长负责行政职能科(室)科长(主任)和临床医技部门科主任,在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院长或分管院长负责院长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院长指定一名院级负责人代理其职务第二十三条院长应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定和医院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院长应按国家体制改革政策,保证全员聘用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