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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立法与实施第一节建设立法
一、建设立法的概念.立法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其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建设立法建设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立法的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法的立法原则.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关系.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规具有相对完整性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责权利一致原则
(四)民主立法原则
(五)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
三、建设立法的机构和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建设立法权.建设法律的立法权建设法律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适用于全国,其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所有法规都不得与其相抵触.建设法律的主要合适的内容
(1)党和国家提出的关于建设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
(2)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涉及全国建设领域的根本性的、长远的和重大的相关问题
(二)国务院的建设行政法规立法权.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其中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由各部门发布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行政法规的主要合适的内容
(1)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是制定时作为法律尚不够成熟,所以暂时先制定为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2)涉及方针、政策或者重大相关问题,必须用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的
(3)地方之间,部门之间或涉外相关问题,由某一部门或者地方制定规章,不便执行的
(三)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的权限
1.规章的规定生的效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工程施工管理管控具体包括施工调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几方面的合适的内容
4.生产准备生产准备是指工程施工临近结束时,为保证建设本次项目能及时投产使用所进行的准备活动如招收和培训必要的生产人员,组织人员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组建生产管理管控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收集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和样品,落实原材料、外协产品、燃料、水、电的来源及其他配合条件等
3.
4.2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合适的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本次项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适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称为竣工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合适的内容;
②有完整的相关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管控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此时承发包双方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和工程结算将所有工程款项结算清楚.工程保修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管控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承包单位要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与赔偿责任
3.5工程终结阶段的合适的内容建设本次项目投资后评价是工程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对本次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相关系统评价的一种相关技术经济活动它是工程建设管理管控的一项重要合适的内容,也是工程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建设本次项目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工程建设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如果违反了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施工合同将是无效的此外,根据《建筑法》第8条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是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因此,工程建设本次项目必须“三证”齐全,即必须同时具备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第四章建设基本法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一部大法,是建筑活动的基本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合适的内容“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改为“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管控《建筑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管控对建筑活动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合适的内容宏观的监督管理管控,即从宏观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上对建筑活动进行的组织、协调、控制、监督和惩治等措施微观的监督管理管控,即有关部门对建筑本次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管控、从业者资质与资格认定管理管控、建设工程承包管理管控以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管控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管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开放的、竞争的、有序的建筑市场是建筑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一些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时有发生,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包方的行为不规范,主要是一部分建设单位不遵守建设程序,不报建、不招标,搞私下交易,任意肢解工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强行指定购买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不合理压价和拖欠工程款等;二是承包方的行为不规范,主要是一些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越级承包设计、施工任务、层层转包,以及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三是中介方的行为不规范,主要包括一些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缺乏、服务水平低、机构功能不健全、内部管理管控混乱等因此,制定《建筑法》,就要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筑市场管理管控制度,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由于建筑生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产品使用的长期性和固定性,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公众安全、社会财富、国民经济发展影响极为巨大近几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出现的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设计不合理二是施工质量差三是建筑材料功能不过关四是农民施工队伍大量涌入,施工事故频繁发生在建筑工程质量方面,近几年相继发生了一些重大质量事故,如……在建筑安全生产方面,建筑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全国每年施工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位于第二因此,制定《建筑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法》以切实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主要目的之一,作出了以下重要规定一是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严格遵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管控条例》,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法规;二是要求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应当贯穿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管控;三是要求建筑活动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如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阶段,都要保证质量和安全;四是要求明确建筑活动各有关方面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中的法律责任等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是国家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为了保障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以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管控,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调整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是调整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筑行政管理管控机关,同时也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三是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装修活动,以及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应当说明的是,《建筑法》虽然是调整各类房屋建筑的建筑活动,但《建筑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也是适用于其他专业(如铁路工程、民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的建筑活动的为此,《建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管控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还应当说明的是,有些工程不可能完全按照《建筑法》规定的要求去进行,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有些工程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执行,如古建筑等的修缮;有些工程根本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如抢险救灾等工程;有些工程需要另行制定管理管控办法,如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等《建筑法》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四)建筑法的基本原则二建筑许可制度建筑许可的表现形式为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开工报告)、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建筑法》规定的建筑许可包括施工许可与从业资格许可两种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发包与承包概述.发包与承包的概念建筑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将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他人承包,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建筑工程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取得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取得相应费用并完成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行为.发包单位发包单位也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建设该项建筑工程的主体(有时也称业主)《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本次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要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是指通过投标或协议等途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实施建设本次项目,承办工程建设、建设物资采购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发包承包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建筑法》对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如下
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③建筑工程造价通过法定程序产生
④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应依法招标发包,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⑤公开招标时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相关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合适的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⑥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⑦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⑧发包过程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⑨发包单位不得指定建筑用料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发包与承包.发包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有两种形式,即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一般说来,建筑工程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发包更有利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主要适用于特殊工程,如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性质特殊、合适的内容复杂等工程,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就存在诸多相关问题,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承包《建筑法》规定的承包方式包括总承包、专项承包、联合承包与分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OOO四发包与承包合同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法定要式形式,即合同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勘察、设计合同的合适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主要合适的内容包括工程的地点、名称及规模,监理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与终止,监理酬金的计取和支付方式方法,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四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的概念二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三建设工程监理制度L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管控的义务.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管控的权利.监理的民事责任五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管控概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管控的概念与方针1安全管理管控的概念安全管理管控是指管理管控者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法规、相关技术等各种手段,发挥决策、教育、组织、监察、指挥等各种职能,对人、物、环境等各种被管理管控对象施加影响和控制,排除不安全因素,以达到安全目的的活动安全管理管控的中心相关问题是保护生产活动中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顺利进行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管控的概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管控是指对建设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进行的管理管控,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活动中的安全相关问题所进行的行业管理管控和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对自己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企业管理管控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进行的安全生产管理管控包括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管控,设计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管控,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管控等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管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管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管控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管控,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管控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管控体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管控基本制度二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①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七条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有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管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
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③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④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物资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管理管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管理管控的分级管理管控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4.安全生产的4种监督方式
5.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6.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义务
7.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违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分类根据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管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管控概述质量的概念应包括产品质量、工序质量、工作质量三个方面的含义产品质量即产品的使用价值,是指产品能够满足国家建设和人民需要所具备的自然属性,一般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使用寿命等工序质量指的是生产过程能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的相关能力工作质量是指企业为达到工程(产品)质量标准所做的管理管控工作、组织工作和相关技术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它包括经营决策工作质量和现场执行工作质量产品质量、工序质量和工作质量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产品质量是企业生产的最终成果,它取决于工序质量和工作质量;工作质量则是工序质量、产品质量和经济效果的保证和基础(-)建筑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
(三)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制度L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4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四)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管控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管控体制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管控机构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2.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3.工程验收备案管理管控制度
(六)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七法律责任(-)建筑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建筑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建筑法》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筑法律责任按照主体分类为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及其他责任第二节城乡规划法规-城乡规划法概述一基本概念.城乡的概念城市是指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包括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建制镇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城乡规划的概念城乡规划是指为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确定城市、镇、村庄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步骤和建设标准,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三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制订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城乡规划法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乡规划法》第3条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订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订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订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二城乡规划的制订-城乡规划的方针和基本原则.城乡规划的方针1城乡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应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2城乡规划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1城乡统筹的原则2合理布局的原则3节约土地的原则4集约发展的原则5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乡规划的分类及编制合适的内容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OOO三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限三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城乡规划的实施,是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设计解决方案的实施过程,在实施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的原则
(二)城乡规划公布制度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概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是对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设本次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它也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格管理管控制度
(八)违法责任四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管控(-)城乡规划的修改
(二)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第三节房地产管理管控法三)房地产管理管控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房地产管理管控法的调整对象,是指人们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管控和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房地产管理管控法作为一个综合法律部门,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房地产管理管控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房地产民事关系、房地产行政管理管控关系、房地产经济关系.适用范围房地产管理管控法适用范围,是指房地产管理管控法所调整的空间范围其适用范围限定在我国城市规划区房地产管理管控法是调整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及实施房地产管理管控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具体包括新城区的房地产开发和旧城区的拆迁改造两种形式新城区的房地产开发一般需要经过征用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来实现征用土地,就是将城市近郊区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依法征用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各项建设的前期工程,主要合适的内容包括道路、上下水、煤气、电力和通信等设施的建设
(四)房地产管理管控法的基本原则
(五)房地产管理管控体制二房地产开发用地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三房地产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三)房地产开发的要求
(四)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制度四房地产交易五城市房屋拆迁六住宅建设与物业管理管控七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管控八房地产管理管控中的法律责任第四节土地管理管控法规一土地管理管控法规概述
(一)基本概念.土地的概念
2.土地管理管控的含义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L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属于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有所有权的一般属性,是土地法的基本相关问题土地所有权的合适的内容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不允许私人取得土地所有权,法定只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全民所有)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其中,占有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的实际控制;使用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其利益的权利;收益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之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处分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权利状态做出改变,如土地的出让、抵押等我国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有严格的限制第一,禁止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二,禁止滥用土地.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使用权是权利主体对财产按其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利用的权利,我国法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确定下来,因此,可将土地使用权定义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以外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土地所有权的取得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三土地的利用与保护四建设用地第五章工程合同管理管控导论合同管理管控是工程本次项目管理管控的核心,合同管理管控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
5.1本次项目采购模式的演变和发展
5.
1.1本次项目采购模式的演变
5.
1.2本次项目采购模式演变的动因
5.
1.3本次项目采购模式的基本内涵
5.
1.5不同本次项目采购模式的区别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建设行政规章,其中综合性规章主要由建设部发布建设规章一方面可以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其更好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规章作为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提供依据部门规章对全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2.制定建设部门规章的主要情况
(1)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有些法律或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2)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者命令制定规章
(3)从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行使本部门职权制定规章
(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建设法规立法权.立法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根据各地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建设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内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形式
(1)根据宪法、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
(2)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执行和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制定的
(3)根据本国人大的决定和国务院的指示制定的
(4)不具备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条件下,为适应客观需要而先制定地方式方法规,待积累成熟经验后再形成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
(五)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建设地方性规章的权限.规章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建设地方规章在其行政区内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式方法规.制定建设地方性规章的主要情况
(1)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活动的管理管控而制定的
(2)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
(3)为制定法律、法规积累经验而制定的
四、建设立法的程序(-)建设立法程序的概念建设立法程序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方法包括建设法律制定程序,建设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建设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地方建设法规制定程序和地方建设规章制定程序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确定了建设法立法基本原则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无法可依的历史《立法法》第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二)建设法律的立法程序.法律草案的提出
(1)立法提案权的概念是指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立法权的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第六章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概述合同概述L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上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合适的内容的协议,除了包括民事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民法中的合同即民事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包括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债权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身份合同是指以设立、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不包含财产合适的内容或者不以财产合适的内容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合同,如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合同的分类
6.
1.2《合同法》简介
6.
1.3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订立
6.
3.4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这是无效合同产生的前提
(2)合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3)合同自始无效2)无效合同的类型按照《合同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3)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
(4)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合适的内容,甚至可以维持原合同保持不变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原则L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
2.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原则1)协作履行原则2)效益履行原则3)情事变更原则合同履行中的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置合同中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法律规定合同履行规则L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提前履行规则.部分履行规则.中止履行规则.债务人同一性规则
6.
5.7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L抗辩权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加以拒绝或者反驳的权利抗辩权具有以下特点1)抗辩权的被动性2)抗辩权仅仅产生于双务合同中
2.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即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要求的权利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
(2)双方当事人负有的对待债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完全履行债务
(4)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具有以下效力
(1)阻却违法的效力
(2)对抗效力
3.后履行抗辩权
4.不安抗辩权
6.
5.8合同的保全制度L代位权2撤销权
6.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6.1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有两层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3个构成要素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以及合同合适的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专指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之前或者在合同履行开始之后尚未履行完之前,当事人不变而合同的合适的内容、客体发生变化的情形.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原已经存在合同关系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3)原合同合适的内容发生变化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合同变更的效力
6.
6.2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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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合同的终止
6.7违反合同的责任
6.
7.1合同违约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不履行债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相比较,有以下一些特点L违约责任是一种单纯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具有法定性和任意性双重特征.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依据,这对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合同当事人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不同1)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1)有因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害的事实
(2)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2)违约金责任形式的特殊构成要件3)强制实际履行的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的种类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没有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式预期违约又可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实际违约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L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6.价格制裁《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工程承包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
6.8合同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的解释合同的解释方式方法主要有.词句解释1)排他规则2)对合同条款起草人不利规则3)主张合同有效的解释优先规则.整体解释1)同类相容规则2)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规则.合同目的解释.交易习惯解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6.
8.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方法第七章工程招标与投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我国工程本次项目招标的范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L招标人的主要法律责任.投标人的主要法律责任.其他相关人的法律责任招投标程序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管控1)施工招标分类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可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本次项目第十章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合适的内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介绍其通用条款的主要合适的内容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施工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和优先解释顺序为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相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2)工程师委派代表和指令
(1)工程师的委派代表
(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
(4)工程师易人
2.本次项目经理及其职权
3.发包人的工作
6.
3.22索赔第十三章工程合同的签约和履约管理管控第十四章工程索赔管理管控第十五章工程合同争议处理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提案
①有权向全国人大立法提案的机关
②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提案的机关.法律草案的审议
(1)概念审议法律草案是指在立法过程中,由有权机关对立法提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2)决定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及程序
①决定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由主席团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期间,还要由其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委员长决定.法律草案的通过可以是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我国一般法律草案按普通程序表决,全体代表或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宪法的修改,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法律的公布公布法律是立法的最后程序,是指权力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律公之于众,亦称颁布法律我国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法律
(三)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概念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行政法规所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方法.程序
(1)行政法规案的提出
(2)行政法规案的审议
(3)行政法规案的处理
(4)行政法规的发布
(四)部门建设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概念部门建设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是指国务院各部门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行政规章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程序一般包括部门行政规章案的提出、审议、处理和发布四个阶段建设部发布部门规章,应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体改法规司发稿,在《中国建设报》上全文刊载
五、地方性建设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提出.概念是指由宪法、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地方性法规提案权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向地方立法机关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使其列入地方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的活动.提出人及合适的内容本级人大主席团、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的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交提案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提案人全体签名的书面报告,并附该项法规草案的说明和有关的参考资料(-)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审议.概念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审议,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对列入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正式进行审查讨论.具体做法地方人大审议法规草案,可以一次通过,也可以授权常委会进行修改并审议通过
(三)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表决通过.概念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表决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案做出决定,地方人大或常委会进行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即通过通过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四)地方性行政法规案的公布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应当以本级人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名议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当地主要报刊上刊载
六、地方政府建设规章的制定程序
(一)地方政府规章案的提出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委、办、厅、局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提出属于地方全局性的规章案,可由政府法制局提出规章案提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应当连同规章草案的说明书和有关资料一同上报(-)地方政府规章案的审议对地方政府规章案的初步审查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法制机构应当做出审查报告,并与规章案一并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对规章案的审议由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
(三)地方政府规章的处理地方政府规章的处理是在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讨论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做出最后决定
(四)地方政府规章的发布地方政府规章以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发布令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地方人民政府公报,当地主要报刊对规章予以全文刊载,并报国务院备案
七、我国建设立法的发展历程(―)初步发展时期(1949年〜1956年)(-)曲折发展时期(1957年〜1978年)
(三)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第二节建设法规的实施
一、建设法规的实施概念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二、建设行政执法(-)基本概念L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建设工程本次项目行政执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本次项目的管理管控,规范建设市场,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范围和重点范围为已竣工、在建、新开工本次项目及一定建设规模的工程,根据需要确定检查范围重点是检查建设工程本次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五个方面及工程建设中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目标
(1)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本次项目的底数,加强对建设规模有效控制
(2)培育和完善规范的建设市场,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促进建设业健康发展
(3)严格资金管理管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方式方法步骤
(1)准备发动阶段
(2)摸底调查阶段
(3)重点检查阶段
(4)整改验收阶段
(三)建设行政执法的合适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5处理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重大相关问题,特别是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调查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实行中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建设行政执法的方式.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重要行政案件督察制度
(五)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程序制定执法检查计划.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检查总结报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三、建设行政处罚(-)概念建设行政处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其他行政主体对违反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管控相对人实施的制裁(-)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三)建设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管控目标的强制手段,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应该由行政机关实施.授权的实施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是指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依据的,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管理管控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委托实施机关委托实施机关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建筑市场执法队、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监督站等取得建设行政处罚权委托的方式方法,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以规范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简易程序
(1)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
(2)程序合适的内容.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与检查、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诉等程序.听证程序
(1)定义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式方法和制度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2)听证程序两个适用条件
①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才能适用听证程序;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定义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保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为当事人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主要包括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和强制执行两个方面
2.合适的内容
(1)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行政罚款决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做出,而罚款收缴则由法定的专门机构或机关统一收缴的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2)强制执行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手段迫使拒绝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建设行政司法(-)定义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的争议的行政行为
(二)合适的内容.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行政仲裁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调解的判断和裁决
五、建设行政诉讼和专门机关司法(-)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建设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建设行政案件的权限
(三)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建设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诉讼行为.建设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给予审理的诉讼行为
(四)建设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建设行政诉讼审理的原则和制度
(1)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公开审理原则;
(3)回避原则;
(4)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5)撤诉制度;
(6)缺席判决制度.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和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包括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及判决三道程序
(2)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别之处主要是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和审判期限及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犯规定的,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五)建设行政诉讼执行.概念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建设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合适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执行方式方法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决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决的,第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②在规定期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概述工程建设的概念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本次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土木建筑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道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如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相关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过程其他工程建设工作,包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决策活动以及征用土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它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工程建设是社会化生产,它有着产品体积庞大、建造场所固定、建设周期长、占用资源多的特点我国已制定颁布了不少有关工程建设程序方面的法规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工程建设认识的不断加深,我们又将总结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程序的阶段划分
(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阶段)
①投资意向
②投资机会分析
③本次项目建议书
④可行性研究
⑤审批立项
(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①规划
②获取土地使用权
③拆迁
④报建
⑤工程发包与承包
(3)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①工程勘察设计
②设计文件审批
③施工准备
④工程施工
⑤生产准备
(4)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
①竣工验收
②工程保修
(5)工程终结阶段
①生产运营
②投资后评价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及准备阶段的合适的内容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合适的内容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即决策分析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工程本次项目投资的合理性进行考察和对工程本次项目进行选择这个阶段包含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本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几个环节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合适的内容工程建设准备是为勘察、设计、施工创造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这一阶段包括规划、获得土地使用权、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等主要环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合适的内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合适的内容L工程勘察设计设计是工程本次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设计文件是制定建设计划、组织工程施工和控制建设投资的依据设计与勘察是密不可分的,设计必须在进行工程勘察,取得足够的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之后才能进行施工准备施工准备包括施工单位在相关技术、物资方面的准备和建设单位取得开工许可两方面的合适的内容
(1)施工单位相关技术、物资方面的准备包括熟悉、审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向下属单位进行计划、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经济责任的交底,下达施工任务书,准备工程施工所需的设备、材料等活动
(2)取得开工许可建设单位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①已经办好该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
④施工企业已确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落实并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是施工队伍具体配置各种施工要素,将工程设计物化为建筑产品的过程,也是投入劳动量最大,所费时间较长的工作其管理管控水平的高低、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建设本次项目的质量和所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