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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答辩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及威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000000000000000B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o法定代表人王五,系公司执行董事被答辩人XXXXX男汉族,1900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46764674355655+95+5住贵州省XXXXXXXXXXXXXXXXXo答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公司的所有诉请,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实及理由
一、答辩人公司已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对答辩人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提供的XXXX年XX月XX日的《欠据》明确标注“XXX分公司公章已归还总公司,法人签字生效,后果法人承担”,该《欠据》发生在20XX年XX月XX日的《工程欠款协议》之后,说明原告20XX年XX月XX日同意该款项由XX分公司的法人李四个人向其支付,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已发生变化,原告即便主张权利,也只能向李四主张权利,答辩人不再承担案涉款项的支付责任,原告现以此《欠据》主张权利,就是原告同意债权债务转移的最好佐证
二、原告所诉请的利息与约定不符,依法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之规定,案涉《欠据》约定“逾期未支付,按百分之三3%违约利息支付”,故案涉款项的利息只能按照约定的年利率3%计算,原告诉请按年利率10%计付涉案工程款利息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
三、原告诉请超法定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原告据以提起诉讼主张的两份关键证据分别是20XX年XX月XX日的《工程欠款协议》和20XX年XX月XX日的《欠条》,该两份证据指向的均是同一笔款项,该笔款项两张证据显示的最迟支付时间是20XX年XX月XX日,即诉讼时效自此时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之规定,原告应在20XX年XX月XX日之前主张权利,而原告20XX年XX月XX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近13个月,丧失了胜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该款项的支付责任已转移至李四个人,答辩人公司已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请超过约定,且原告王五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恳请法庭查清相关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此致X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