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监理工作制度
一、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1、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工程中可能产生质量缺陷,应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缺陷产生
2、对已产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国家的有关缺陷的性质进行分析判别
3、若缺陷尚不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缺陷的报告,对质量缺陷的详细情况、严重程度、造成缺陷的原因进行说明,同时要求承包人提出修补缺陷的具体方案和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4、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缺陷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承包人的质量缺陷报告对缺陷做出处理的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若处理的方案涉及到设计的改动,监理工程师应须将处理方案提交设计人确认后方可指令承包人实施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若缺陷已构成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庆及时书面指令承包人暂停有质量缺陷的部位及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先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书面对口头指令进行确认
2、监理工程师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监督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并主持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监理工程师应在实施事故处理之前指令承包人针对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具体问题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事故处理的《施工技术方案》详细审查后方可批准施工
4、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是检查,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5、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规范及处理方案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复工令,批准承包人恢复施工,并向质量监督机构及项目业主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