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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XX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强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纵向、横向联系,促进学科融合、学术交流第三十八条设立XX省博士后学术交流支持项目,支持设站单位与国内、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合作交流协议,互派交流生、访问学者等支持博士后人员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提升我省博士后人员的国际化水平第三十九条支持优秀博士后人员留豫来豫创新创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推动博士后人员与基层、企业、贫困地区科研项目对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第四十条设站单位应依托人才周转房、人才公寓等现有资源,或者通过发放货币化租房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博士后人员的住房问题鼓励省辖市和有条件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XX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XX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豫人社[2011168号)、《XX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豫人社办管
[2017]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XX学院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暂行办法》(安工党
[2013]72号)和《XX学院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安工党
[2015]64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博士后管理部门、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第三条创新基地运作方式分为三种基地设立项目,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到基地做博士后研究;与我省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合作开展项目研究;与外省博士、博士后、教授、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合作开展项目研究,或将其科研成果在基地转化第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创新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在站博士后;研发人员是指与创新基地开展合作研究的我省科研创新团队成员和外省高层次人才第五条学校的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接受XX省人社厅博士后与留学归国人员工作处(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的统一领导,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并及时汇报我校的创新基地工作开展情况第六条学校将不断加强创新基地建设工作,增加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使博士后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博士后实行学校、学院、合作导师三级管理机制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博士后工作第八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设专职管理岗位,负责学校创新基地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第九条招收博士后的学院应高度重视博士后管理工作,成立学院博士后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并指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校博管办职责
(一)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合作联系,负责与省博管办的沟通联系,在省博管办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制定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研发项目合作计划等
(四)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站、考核、出站等管理工作,及其配偶子女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实等
(五)负责博士后的招收经费、项目启动经费、科学基金、安家费的申报和管理等
(六)负责与省科研创新团队及外省高层次人才的项目对接工作
(七)完成上级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一条学院博士后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进入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方面进行评议
(二)指导进入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可行性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定期听取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科研工作进展报告
(四)对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的合作研究进行审核
(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退出基地或延长在基地工作期限进行审议
(六)对拟结束基地研发任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第十二条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职责和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导师须为我校教师,具有教授职称、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研究方向明确,在研经费充足(招生时账面经费自然科学类每名博士后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名博士后不少于2万元)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新基地期间的工作情况、科研道德和具体学术行为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拟定工作目标、研究计划,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从事原创性及交叉性学科的研究,并督促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时参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确保博士后按期出站;积极参与我校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建设博士后合作导师享受相应的指导补贴,按每名博士后每年200学时计算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指导补贴所指导的博士后人员未能按时出站的;指导的博士后人员中途退站的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聘第十三条计划制定有关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经费情况,向校博管办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经研究审核后,确定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对外发布第十四条招聘条件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符合XX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具体条件以当年博士后招收通知为准第十五条招聘程序申请进入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先与有关学院沟通确定研发课题,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博士后申请表》,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及科研业绩等相关材料,经校博管办审核合格,并经与创新基地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单位同意后,报省博管办审核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项目人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和两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的《专家推荐信》;
(二)身份证、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博士学位论文及主要成果(著作、教材、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及获奖证书);
(三)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四)政治思想鉴定(单位党委或组织部门出具并盖章);
(五)留学博士须提交国外学历证书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原件(由国际交流处协助调查)第十七条与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校博管办负责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与个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项目要求、在基地工作时限、产权成果归属、奖惩等内容第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在基地工作时间须保证在八个月以上第五章创新基地与研发人员合作第十九条有关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合作研发项目,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由省博管办统一联系,组织我省相关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到创新基地开展项目对接活动,安排科研能力强、学术水平高的创新团队成员承担科研项目O第二十条创新基地与创新团队合作,需填写《博士后研发基地与研发人员合作项目登记表》,双方在表中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同时报省博管办第二十一条兼职从事项目合作的创新团队研发人员,须保证研发时间,按时完成研发任务第二十二条创新基地根据项目需要,可与外省博士、博士后、教授、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合作开展研究项目,也可将其成果在创新基地转化双方须签订合作协议和备案表,其合作和运作方式与创新团队相同第二十三条学校委托的科研项目或研发人员转让的成果项目,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的,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及产权成果归属、奖惩等第六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创新基地工作期间可计算工龄,在创新基地期间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享受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资、福利等待遇外,每年发放博士后津贴6万元,统招统分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可按在站当年XX省职称评审文件规定执行;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发放博士后津贴3万元;我校教职工在创新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教学工作量减免70%除享受原有工资、福利等待遇外,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情况下,每年发放博士后津贴3万元经承担国家级项目的博士后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从事专职研究岗位1年,不承担教学工作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新基地工作,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博士后配偶不随迁的,每年报销两次探亲路费(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费用从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创新基地工作期间,随迁子女按我校正式职工子女对待,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学校协调办理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在创新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如需延长研发时间,由本人提出申请,合作导师及博士后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经校博管办同意,报省博管办备案,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第二十八条根据需要,学校可以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省外、国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或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在外时间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二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校工作期间,由博士后工作小组对其进行定期考核每学期听取一次项目进度及阶段性工作汇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归入个人档案第三十条博士后研发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提供工作场所及相应的科研条件第三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需完成以下基本科研任务自然科学类须以第一作者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国家级一级学会创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须是CSCD期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XX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人文社科类须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论文或项目须以XX学院及合作流动站(工作站)为署名单位,并享受学校当年相应的科研奖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上述基本科研任务之外,以我校为署名单位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或取得的成果、专利等,按照学校当年科研奖励办法进行奖励第三十二条校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学校为其提供博士后临时周转住房或每月500元的租房补贴第三十三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研发任务后,须向学校提交科研报告和研发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校博管办组织专家组(5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人员,校外不少于2名),按照博士后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其科研、工作表现情况以及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第三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后,经创新基地和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考核,专家评议合格的,可获得《博士后证书》;研发人员完成科研项目后,经创新基地或相关单位考核,专家评议合格的,可予以结项第三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有关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第三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到省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第三十七条应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就业实行双向选择,或按照有关协议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间在创新基地表现优秀的,学校优先考虑其留校工作第三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退站
(一)开展工作半年后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研发期间工作不认真,出现技术问题造成损失的;
(三)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完成研发工作的;
(四)不遵守保密纪律丢失技术资料或泄密的;
(五)超出一个月不与学校联系的;
(六)工作期满经考核未完成科研任务的;
(七)研发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A)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第三十九条被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XX省优惠政策同时退还学校发放的博士后津贴,有关部门予以办理其户口迁出等相关手续被解聘的创新团队研发人员,由创新团队负责人研究处理,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指导组),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在博士后人员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三章平台建设并将处理结果报校博管办、省博管办第七章创新基地项目对接第四十条创新基地按照博士后工作协会的运作方式开展项目对接结合学校实际,可以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创新基地开展科研工作,也可将研发人员的成果在创新基地转化,还可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联合开发项目,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第四十一条创新基地立足于我省航空物流、先进装备制造、土木建筑、化学化工、电子电气与信息技术、生物与食品等高新技术领域优先发展的需要,依托我校的省(市)级科研平台,选择创新性强、科技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的项目进行研究第四十二条创新基地的运作方式既要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项目开发、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要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维护研发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实行有偿服务,以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合理确定双方权益,形成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第八章经费管理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创新基地的正常运行,该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津贴,科研启动费,基地日常管理费用,以及学校需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支付的管理费等第四十四条创新基地每年制定发布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提供研发经费研发经费资金一部分来源于政府部门支持,其余部分由学校和博士后导师按一定比例共同支付第四十五条博士后专项经费和研发经费,由学校博管办根据研究人员情况和项目需要进行预算,按程序批准后,根据研发工作进度和需求按年度下拨第四十六条科研启动费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自主创新项目提供的科研启动资助学校为在站期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每人15万元,其中省拨经费和学校共同支付12万元,导师承担3万元;人文社科类每人5万元,其中省拨经费和学校共同支付4万元,导师承担1万元有关部门和人员还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的各种经费,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申报中国博土后科学基金和XX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对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将根据到账经费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参照学校相应级别项目配套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博士后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职业道德建设第四十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应具有奉献精神,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事业为重,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多做贡献第四十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其研究成果和权益创新基地要积极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五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应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团结协作,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遏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学术不良风气,弘扬科研人员诚实守信,尊重创造的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第五十一条创新基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发人员营造尊重知识、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创新发展的机制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有关学院可参照此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附件XX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名单附件XX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专职管理人员附件一XX学院博士后进站申请表附件二XX学院博士后进站校内四方协议附件三XX学院博士后开题报告附件四XX学院博士后中期考核表附件五XX学院博士后合作导师经费证明附件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第六条XX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包括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属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基地属于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平台的设立参照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省博管办制订XX省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评估办法对评估优秀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博士后设站单位给予表彰(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报全国博管委建议撤销其设站资格或直接撤销其基地资格被撤销博士后设站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设立第四章博士后人员招收第八条设站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立场坚定、品学兼优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面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第九条年龄在35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第十条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限可适当放宽第十二条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目标责任、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流动站按照国家博管委博士后招收条件自主招收博士后人员第十五条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双方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相应的科研支持和学术指导工作站应向流动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工作站设立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博管办推荐,报国家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第十六条基地委托省内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工作站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相关手续;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流动站、工作站应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基地应向流动站、工作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科研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第十八条设站单位针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博士后人员培养制度,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目标、条件、进度、经费等内容,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设站单位可结合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项目选派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等第十九条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作假,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第二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工作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设站单位应按照单位性质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第二十一条妥善解决在站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博士后人员进站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本人常住户口,随迁子女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等手续人事关系未转到设站单位或设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不予办理户口手续外籍来豫博士后人员按照在站时间办理人才(R字)签证、工作许可证和居留手续,将来豫博士后人员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第二十二条设站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出、退站手续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自行打印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可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签发纸质证书第二十四条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对博士后人员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二十五条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进站前为应届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博士生源地;其他人员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第二十六条博士后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设立,是博士后人员进行科研创新的基础和保障,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经费、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等第二十七条设立博士后人员招收经费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对招收非在职博士后人员的设站单位给予资助第二十八条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对当年度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助加大对博士后自主创新研究的支持力度第二十九条设立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按照规定对在站博士后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择优资助,支持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第三十条设立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在规定期间内,对于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或省外来豫工作,且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3年以上的,给予博士后安家经费资助第三十一条设立“博新人才”资助经费“博新人才”资助计划由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省博管办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的程序组织遴选,择优资助第三十二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提出年度预算编制建议和细化方案;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总体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各设站单位每年7-8月向省博管办报送专项资金使用中期评估报告,次年2-3月向省博管办报送年终绩效评估报告第三十三条设站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有关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等工作跟踪指导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开展本单位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针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三十四条博士后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服务保障第三十五条按照标准统
一、程序规范、服务优质、运转高效的服务目标,做好博士后的服务保障工作第三十六条积极推进博士后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功能完备、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系统,使博士后进出站办理更加迅速、信息交流更加快捷、科研成果转化更加高效、设站单位考核评估更加准确第三十七条开展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后论著出版支持计划;搭建博士后学术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博士后联谊活动,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