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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协议9篇共同投资协议1
一、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伙投资人就合伙投资承租柳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详细地址)生产线一条达成如下协议
1、—,身份证号住所
2、—,身份证号住所
二、合伙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单位万元出资者名称货币实物合计出资比例%缴付日期
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合伙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合伙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四、投资的转让1/54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Ho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本基金章程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基金管理规定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第二条本基金10/
54.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11/54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12/54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13/
54.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负于股票的负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I%;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14/54投资额超限时.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15/54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第七条本基金的费用L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16/
54.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
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本基金单帐,核算,自负盈亏.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17/
54.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或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第九条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18/54第十条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大会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o.除非大会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19/
541、合伙投资人向合伙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合伙投资人同意
2、合伙投资人因其他原因,可以向另一方合伙投资人转让其在合伙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五、合伙投资协议的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投资协议终止
1、合伙投资人增加或变更;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5、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的其他事由,经双方合伙投资人同后、O合伙投资协议终止前发生的合伙债务,合伙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共同承担债务合伙期间所购置的机具设备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尚未售出的产成品等,在合伙投资终止时的资产评估办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六、违约责任
1、由于合伙人单方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2、合伙人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2/54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20/
54.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第十二条信托人.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21/54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22/54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信托人具有权益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3组织专业人士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23/54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24/
54.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计提额二vn—vo—n/48vo25%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n表示计值月数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25/54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信托人和经理人可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26/54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信托人可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经理人可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7/54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调解书或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28/54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29/54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投资人各执一份
3、投资双方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伙人签字签定日期共同投资协议2甲方住所乙方住所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3/54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其他.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30/
54.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共同投资协议4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甲方住所:乙方住所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31/54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O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事务执行.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32/54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五条投资的转让.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33/
54.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条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共同投资协议534/54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共同投资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将在珠海市投资品牌服装店5间(具体选址三方协商后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第二条、三方各出资人民币万元,合计出资万元该出资用于5间服装店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租金、商铺装修、品牌使用、服装进货、商铺设施购买、员工工资、水电费、管理费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费用第三条、三方出资各占5间服装店股份三分之一,以后如因经营需要由三方以同等比例出资第四条、三方合作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作期间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作协议、转让经营商铺合作期满后,如需继续35/54合作,另行协商第五条、经三方一致同意,指定为共同投资事务执行人,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三方可以指派营业人员负责管理、经营服装店,具体安排需三方共同协商及任命三指派的营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对三方均发生效力经营期间,所获收益和所负债务由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第六条、任一方或其指派的人员对外签订合同、费用的支出,应例行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维护三方的共同利益为原则和宗旨任一方或其指派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有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条、自签订本协议时,三方共同指派出纳人员,全权负责投资资金的管理,出纳人员接受三方的领导所有费用支付需经三方同意或签字后,经出纳人员处支出第八条、三方指派的业务员和出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列入经营成本费用第九条、在合作经营期间,所需原材料统一由方负责配送,方按原材料进价加收10%的配送费进行配送所需费用列入经营成本费用第十条、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期间产生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经三方协商可以另行确定分配时间三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36/54润,分担投资亏损三方的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利润为三方共同财产,任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未经出资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抵押或质押第十一条、任一方向三方以外的人转让其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须经另两方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另两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十二条、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三方有义务按同等比例追加出资三方合作经营满一年的,如发生亏损,一方不愿追加出资继续经营的,经协商可解除本合作协议并进行清算第十三条、甲、乙、丙三方应遵守本协议,不得擅自违约,否则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一方不按时出资,应承担延期出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同时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元/日的经营损失任一方出资延期超过1个月致使无法经营,或任一方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出资的,违约方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责任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第十四条、本协议合作期限内除出现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解除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因政策调整、政府行为等三方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三方均可解除合同37/54三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可解除合同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地为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的双方共同投资的店铺所在地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当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甲、乙、丙三方的合法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以证明三方的合法身份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八条、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联系电话日期乙方(签字)联系电话日期丙方(签字)联系电话日期38/54共同投资协议6作协议书样本(共同投资合)第一条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甲方住所身份证号乙方住所身份证号丙方住所身份证号丁方:住所身份证号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投资建设苗木基地,张建文作为发起人与杨文涛、张俊峰、李俊佩四人共同成立陕西泰和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苗木基地(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祝丙方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丁方39/54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祝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4/54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各共同投资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事务执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40/54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7、乙方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费用(含元)元以下的,可自行根据业务情况支配,元以上元以下的须书面报甲方同意方可执行,元以上的须经全体股东审批同意
8、乙方受全体出资人委托,负责户县蒋村镇韩村苗木基地日常事务管理与经营,设定长远规划、实施,经全体出资人协商同意,以每月元给予乙方薪酬和每月享有天休假,但乙方必须保证每周一至周五到岗(苗木基地)
9.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41/54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条违约责任
1、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乙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乙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以下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责任,自然灾害、政治动乱、市场因素及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下第八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42/54月—日丙方(签字):丁方(签字):年—月一日签订地点共同投资协议7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甲方住所乙方住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43/54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o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44/54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由共同投资人承担;.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五条投资的转让.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45/54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条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46/54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共同投资协议8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上二方单称时为“本协议一方”,合称时为“本协议各方”鉴于甲方拟对项目进行项目投资,乙方意愿与甲方共同投资,以上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各方投资份额、事务执行及利润分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投资项目具体情况项目,位于;项目甲方预计投资人民币万元,具体投资额以最终结算的投资额为准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47/54在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中,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出资总额的;总投资超过预计万元的,各方同意按出资比例同时追加出资第三条各方应按照项目开展进度要求,依据甲方指令按出资比例同时履行出资义务,各方出资应在年—月—日或项目完成前支付全部出资一方的出资应经另一方确认,并将资金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回投资第四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各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五条利润分配期限各方同意在项目最终清算后,被投资项目将投资利润分配给甲方后30天内,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双方出资份额分享投资利润第六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执行投资日常事务,对外全权与第三方签订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书
2、甲方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有权了解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48/54状况,但不得干涉甲方对共同投资事宜的处理;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以下共同投资事务须由共同投资人同意即为有效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第七条投资的转让
1、任一方均不得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2、各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八条违约责任
1、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
2、投资人私自以其在约定共同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出投资项目处理,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49/54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5/54责任按退出投资项目处理是指,将其已投入的出资额予以返还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投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年—月—日乙方年—月—日共同投资协议9共同投资协议书的最新的范本甲方住所乙方:住所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50/5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出资总额的%;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O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51/54出资比例取得财产第四条事务执行.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52/54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五条投资的转让.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条违约责任53/54第八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54/
54.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一,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第七条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6/54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共同投资协议3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和深圳XX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释义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人指我国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7/54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通指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或其继任人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8/54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XX公司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