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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符合《监察官法》及有关回避规定《公务员回避规定》
1、任职回避关于公务员任职回避,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同时,有以上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以录用、调任、聘任、转任等方式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成员的机关工作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其实也很好理解,因为上面提到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方面,都可能涉及到公平等方面,所以回避也很有必要
2、地域回避公务员回避规定第十一条公务员担任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简单来说,就是本地人不担任本地的市、县、乡的主要领导同时一,公务员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简单来说,就是本地人不担任本地市县的组织部长、纪委书记、公安局长、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
3、公务回避公务回避其实就是一些公务活动需要回避,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有以下四方面一是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二是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三是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四是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