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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工作指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指导和规范我市检验机构的联网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四)《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
(五)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六)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
(七)《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
(八)《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
(九)《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
(2016)2101号);
(十)《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十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
(十二)《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
[2016]335号);
(十三)《佛山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佛环
(2018)167号)
二、适用范围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和三水区内,合法成立并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三、申请联网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备案登记表)或审批文件;
(三)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四)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其工控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数据格式等符合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数据格式的要求;
(五)按相关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六)排气检验场地布局合理、光线充足,确保在检验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中及录像中清晰可见;
(七)建立专用局域网络并使用光纤与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对接,配置专用计算机、显示设备、视频监控、数据存储、服务器等硬件设备,满足实时传输排气检验数据和实时监控的需要;
(八)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满足排气检验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原则上每条检测线需配备2名以上取得上岗证的检测人员;
(九)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排气污染检测档案公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岗位责任、工作人员守则、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排放标准、检测收费标准等;
(十)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十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一)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备案登记表)或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扩项)复印件;
(五)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六)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五、联网流程
(一)提出申请(联网或资料变更)
1、检验机构登录佛山市环境保护网站(网址http//www.foshanepb.gov.cn/hbzt/jdcwrfz/bzhf/)下载《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2、填好《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后,检验机构按要求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联网申请材料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检验机构需补正的内容,待完成补正后予以受理
3、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二)联网调试
1、检验机构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按照《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交换规范》(附件3)和《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测试报告(模板)》(附件4)进行联网调试
2、联网调试完成后,检验机构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联网测试报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联网测试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测试报告是否符合联网要求,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检验机构需补正的内容待完成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技术核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联网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组织开展联网技术核查工作,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技术核查专家组进行现场技术核查专家组由3名机动车环保专家组成,专家经费在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费中列支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联网技术核查工作完成后出具联网技术核查意见;对不通过的检验机构,及时告知理由
六、联网资料变更检验机构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后,在法定代表人、检测方法、检测线数量、检测线类型和主要检测设备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办理资料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联网资料变更前需进行联网技术核查
(一)对检测线进行迁移的;
(二)新增检测线的;
(三)变更检测线的类型或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的
七、实施时间本指南自印发即日起实施附件
1.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申请表.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流程图.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交换规范.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测试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