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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根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
[2015]51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内党办发
[2015]51号))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任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政务服务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是指拟担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的人选原贝人
(一)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审核工作的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
(二)坚持政治标准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政治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担当、政治能力和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审核,切实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三)坚持依法审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严格法定程序和组织考核考察程序,严格履行审核责任,确保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合法合规第五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热爱公益事业;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正被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调查的人员;
(五)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
(六)正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形的第七条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其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相关党建工作机构直接受理审核;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初审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采取个人声明、承诺,信用查询和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第九条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或相关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主要包括
(一)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申请或会议纪要;
(二)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名册;
(三)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
(四)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声明、承诺书;
(五)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六)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属于在职、退(离)休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意见第十条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负责人换届或届中调整,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负责人变动,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上报审核第十一条.审核部门应当自社会组织提交材料完备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报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第十二条审核部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拟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初审通过的,出具书面批复;初审未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不得进入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第十三条.不予审核通过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情形
(一)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拟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人选的;
(三)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拟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人选的;
(四)在职公务员拟任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人选的;
(五)虚报瞒报申请材料或虚假声明承诺的;
(六)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并查实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未列入情形第十四条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核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应权限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上级调整有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执法局(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