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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工程监理合同(标准word版一一可以编辑修改)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第十条监理方的权利.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惟独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干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允许.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暂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第十一条发包方的权利.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允许,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第十二条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者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者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者利息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商议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发包方或者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违约赔偿费或者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第十四条合理化建议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赋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第十五条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第十六条特殊条款双方经商议允许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普通条款,当普通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者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者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普通问题以电话或者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记要为据.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份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者部份或者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合同签发后,若浮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违约金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元;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元;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奖罚1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元范围内,罚金在元限度之内;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商议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第十七条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八条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允许,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者部份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商议终止合同或者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各方通讯地址如下o.一方变更通知或者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受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商议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商议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解释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发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监理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一月―日签订地点委托代理人(签字)年一月―日签订地点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监理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发包方)与(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商议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允许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合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第三条合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合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第四条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及特性.工程总投资静态动态.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nHo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者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者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者监理大纲)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第六条通知与联系发包方应当授权一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者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第七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即将生效.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如果情况变化,导致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允许才干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合同签约后浮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商议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第八条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发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允许,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者接受其利益.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允许,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者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第九条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允许见,无须再作确认.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赋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种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月艮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