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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注阴影为拟删除内容,黑体为拟增加内容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修正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促进推进教育事业的科学Z侯康: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L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依法实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编制和其他工作条件,并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等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和人员第七条市教育督导机构I实行督政与督学并重,其工作职责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督导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一检查和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古和考通四)指导县级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五)对涉及教育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六)承担市人民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级市、区教育督导机构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并做好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具体工作职责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市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范围确定第八条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组成专职督学由公务员担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他专职督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向督学颁发督学证每届聘期五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兼职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在聘任期内」兼职督学不能再履行督学职责的,予以解聘」市和县级市一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督学颁发督学证相督学的取消任命或者解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育行政或者其他与教育相关的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考核合格第十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规模、学校数量或者在校学生数的比例,合理划分教育督导责任区,并配备督学人员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内容一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三)教育经费的投入Z管理和使用L
(四)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一<五)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六)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
(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和秩序;「g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L
(九)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工
(十)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十一)语言文字的规范.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要求、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督导内容第十二条教育督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和评估」指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对学校的评比;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可以通过委托监测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第十三条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照督导事项自查自评;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照督导事项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就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要求被督导单位解释、说明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发现被督导单位有危及师生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根据督导结果,对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七)就教育督导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在开展教育督导时,不得干扰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教育教学秩序督学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督学应当回避第十五条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五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管辖的每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的单项或者几项教育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开展随访督导对每所学校的随访督导每学期至少两次第十六条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督导,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督导活动第十七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督导项目,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被督导单位自查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查自评报告;
(三)审核自查自评报告,确定督导重点;
(四)组织实施督导评估;
(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并征求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六)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意见书,监督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八)向社会公布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督导结果,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应当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九)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回访或者复查第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作出的督导意见书应当包括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和建议等内容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督导意见的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核意见被督导单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第十九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运用教育督导结果,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教育督导结果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依法实施督导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误导,影响督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对督学和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拒不执行督导整改意见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督导活动的第二H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予行政处分■失职」渎职」贻误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滥用职权Zr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或者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一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
(二)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学校、高等学校,青少年宫和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电化教育、教育装备、招生考试等相关工作的教育机构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