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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合作养殖协议甲方身份证号地址乙方滨州市创智博天科技有限公司身份证号地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充分商议,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时间.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渤海黑牛50头,双方合作养殖,通过肉牛出栏销售和会员领养获得共同收益.养殖时间自甲方将牛运达乙方牧场,并实际进入喂养操作之日起,至两年后双方商议确定终止养殖或者延续合作第二条合作方式及地点.合作方式甲方选择不同体重和育龄的健康渤海黑牛,无偿放置到乙方的牧场,由乙方无偿提供养殖设施和喂养进行喂养,并作为农庄观光和会员领养项目.甲方派遣技术人员到农庄指导肉牛养殖,并全权承担养殖场防疫及安全平稳运行的责任;乙方负责全力支援该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并利用其经济能力及销售信息辅助养殖场的发展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五条禁止行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允许,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允许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伤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六条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允许;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浮现;
2、经全体合伙人允许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八条固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第十九条除名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允许,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第二十条退伙程序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允许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者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者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出资的转让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允许;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二十二条企业的解散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赋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浮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浮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三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赢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者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份,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允许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二十五条声明和保证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者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二十六条保密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允许,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者部份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第二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者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允许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九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商议解决,如商议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J”)口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口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口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份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者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即将通过友好商议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影响终止或者消除后,各方须即将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者消除而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商议解除合同或者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者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浮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者部份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经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等第三十一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者本合同相抵触第三十二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备注
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养殖地点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刘村“一绿农庄”第三条收益分配.在该协议有效期内,肉牛合作养殖的肉牛出栏完成销售之后,按以下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销售利润总额减去甲方前期投资和乙方喂养投资后(以实际运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投资具体数目为准),对肉牛养殖合作净利润按照五五分配比例进行分成.如合同终止或者不能出栏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并补偿乙方当年的喂养成本.合同期间如有旅游观光和会员领养收入,归乙方所有第四条责任约定.肉牛合作养殖场产权、建设使用权在乙方;肉牛的产权归甲方.养殖场升级建设或者确立商业产权或者进行扩容扩大情况下,乙方具备优先权、决策权.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养殖.如果浮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商议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第五条争议及公证
1.甲乙双方本合作协议基于友好商议原则,在见证人监督之下,对所有争议进行友好商议,协调解决其他非商议争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仲裁与法律机构进行裁决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商议一致,又不伤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见证方存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见证方(签字盖章)年月日三方合伙办厂协议甲方法定住址址法定代表人: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理人身份证号码:号码通讯地址址邮政编码码联系人电话帐号电子信箱箱: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帐号电子信箱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工厂事务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起,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元,以占注册资本的%;
2、乙方出资额为元,以占注册资本的%;10%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出资期限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者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出资评估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全体合伙人允许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八条财务、会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第九条赢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赢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o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第十条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
4、由一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一条委托执行人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一位或者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第十二条执行人的职责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第十三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企业事务的决定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