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0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依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瓶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护岸工程等建设项目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问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平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防波堤顶面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口门尺度等;
(二)变更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变更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协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第三十五条除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外的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第三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实际状况,进一步细化重大设计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范围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加强一般设计变更管理,制定设计变更内部管理程序,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禁止一切随意变更设计建设内容,或实行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任何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等行为第三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担当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申请港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1份;
(二)设计变更文件1份,内容包括该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状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更比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三)依据项目实际状况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第四十条对于应急抢险等引起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但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设计变更管理部门,并按要求刚好履行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附相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一条由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过失责任扣减相关责任单位费用,增加投资不作为记取其他费用的基数第四章验收管理第四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刚好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用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运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投资运用等状况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第四十三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邀请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第四十四条单位工程或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不得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港口作业平安的隐患;
(二)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看法;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第四十五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状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样;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看法和设计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看法第四十六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按设计要求须要进行试运行经营的,应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试运行经营第四十七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试运行期经营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刚好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试运行中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马上停止试运行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试运行的,试运行时间应当累计计算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第五十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批准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五)合同文件第五十一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按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各单位工程和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运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依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依据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港口工程须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爱护设施、平安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依据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协助性设施已依据《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运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1份;
(二)竣工验收报告1份第五十三条申请或组织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四)试运行报告;
(五)竣工决算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审计的,应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六)环境爱护设施、平安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依据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七)有关批准文件第五十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状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状况;
(四)检查工程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状况;
(五)检查环境爱护设施、平安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备案状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状况;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状况;(A)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看法;
(九)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十)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第五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机构、项目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可邀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参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人员应当参与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第五十六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人员担当对于建设内容简洁、投资规模较小的备案制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可以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3人第五十七条竣工验收专家应有肯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阅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有干脆利害关系第五十八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比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工程进行全面现场核查,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第五十九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全面反映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开展状况和工程建设实际状况,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核查结论第六十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对核查结论有不同看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看法和理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看法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应组织全体成员对不同看法进行探讨,必要时可通过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2/3以上同意通过验收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拒绝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看法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核查结论第六十一条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单位应进行整改,将整改状况形成书面材料存档;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整改后应重新申请或组织竣工验收第六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将修改完善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六十三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刚好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备竣工基本信息第六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运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期竣工验收分期竣工验收方案应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六十六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项目单位应落实竣工验收现场验收核查报告对尾留工程的处理看法尾留工程完工并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尾留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六十七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港口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实行以人为本、平安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港口工程平安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港口工程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连接客运码头工程应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意旅客平安、便捷出行的要求第六条激励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采纳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平安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建设第七条依据国家统一部署,项目单位应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报送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在线审批、在线监测、协同监管、信息公开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运用等相关手续;须要进行港口经营的,应当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第六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第六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和报送的要求,主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和报送工作第七十条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按统计制度规定每月报送工程建设信息,并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指定信息员刚好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确保所报信息真实、精确和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第七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精确和完整,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第七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专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包括纸质技术档案资料、电子技术档案资料、影像及图片资料等第七十三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加强资料档案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项目档案,对各环节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项目单位在申请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时隐瞒事实、供应虚假材料办理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责令整改;以欺瞒、贿赂等方式取得相关手续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办理的相关文件,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工程设计未经批准,或工程设计虽经批准但做出重大修改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项目单位擅自组织工程实施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整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视状况责令复原原状或补办相关手续第七十六条项目单位实行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等任何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责令停止施工,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视状况责令复原原状或补办相关手续第七十七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未阅历收合格,擅自投入运用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责令停止运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项目单位未按本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擅自降低竣工验收条件和标准,或通过隐瞒、贿赂等方式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合格无效;已投入运用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予以惩罚;尚未投入运用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七十八条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本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七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所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干脆责任人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八十条码头作业区内单独立项的储罐、仓库、堆场等生产建筑物以及客运站、办公用房等协助生产建筑物应依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部门职责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建设管理港口公用航道工程按交通运输部关于航道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用于支持保障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中心预算内干脆投资建设项目和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方法〉的确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附件LXX工程竣工验收报告.XX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其次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应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第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依据规划,办理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依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手续;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
(四)组织工程实施;
(五)抓紧办理工程竣工前的专项手续,具备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存储、装卸危急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除执行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按《平安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平安条件审查、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手续,组织平安设施验收等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平安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其他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平安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须要运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港口岸线运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运用手续未取得岸线运用批准文件或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岸线运用的看法,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同时抄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三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十四条申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探讨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1份;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平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十六条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十七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1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1份;
(四)依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应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第一次申请施工图文件审批时,应将分批支配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九条对于技术困难、难度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托付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询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托付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询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其次十条技术审查询问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符合性
(二)核查工程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状况
(三)核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
(四)核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平安性、稳定性、耐久性
(五)核查环境爱护、平安、职业病防护、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平安、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国家标准状况
(六)核查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
(七)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合理化建议其次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设计审批申请作出书面确定,并告知项目单位;须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其次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运用其次十三条对于建设内容简洁、投资规模较小的备案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为一阶段设计,深度应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细则第三章建设实施管理其次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审批、核准文件及其他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其次十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并主动接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开工的监管其次十六条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平安管理负总责项目单位应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方法》规定的管理实力;不具备条件的,应按其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其次十七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内容发生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刚好告知备案机关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超过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机关重新报送可行性探讨报告其次十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批准机关调整审批、核准文件或重新办理备案的,项目单位应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审批内容其次十九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第三十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满意工程平安、质量、运用功能和环境爱护等要求第三十一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第三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由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审批部门在批准重大设计变更时,可托付不低于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