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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大数据系列报告之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聚法案例图1:股权转让纠纷审理程序分布图2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审理程序分布通过审判程序分布可以看出,73%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以一审形式定纷止争,上诉率远低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之整体上诉率相对于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更多涉及合同法领域中的规则,而较少适用公司法领域的规定,法律关系较为简洁,权利义务的确定也较为明确从中可以看出,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法律适用较为明确和清楚,更多的是证据的较量所涉公司类型审理法院主要争议焦点从深圳市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分布来看,拖延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单方解除权的行使等三大类型的争议占比超过79%在因拖延履行而产生的诉讼中,95%(77个)是因受让方拖延支付股权转让款或有意拖延变更股权登记所致,超过90%(22个)的单方解除要求也是受让方提起,且受让方是主见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可撤销/未生效的唯一主体由此可见,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违约的风险较大,在各类争议焦点的背后,受让方的主要目的就是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或不再支付股权转让款然而,此类现象大量产生的缘由不能完全归结于受让方言而无信,违反诚恳信用原则而有意为之,仅能从中得出股权交易过程中,受让方缺乏深思熟虑,尤其在跨行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没有充分相识股权交易中的风险,从而导致轻信交易对方、事后反悔、经营不善、投资失败等局面,使自身陷于非常被动的地位而对于股权交易的转让方而言,面对受让方如此高频率的违约状况,应当留意在交易过程中留心驾驭受让方的资产状况,有必要时应当要求其供应担保
三、股权转让纠纷产生的缘由股权转让纠纷产生的缘由各种各样,但是主要集中于受让方无正值理由拖欠转让款和受让方交易前缺乏尽调而要求撤销或解除两种因受让方无理由拖欠转让款而引起的股权转让纠纷占比超过三分之一,一部分是因为受让方支付实力有限,而转让方在进行交易时缺乏了解;另一部分更多的是受让方因缺乏相关行业的管理阅历、经营不善、盈利模式与逾期不符等而懊悔,故而拖延支付因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交易前缺乏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而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占比超过23%系引起此类纠纷的其次大缘由,也是受让方在进行股权交易时亟需避开的问题在轻信转让方的描述或者表面资产状况而草率交易后,受让方往往会发觉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与转让方的口头承诺严峻不符、大额债务纠纷或者产品质量纠纷涌现、财务瑕疵等状况,才猛然发觉所接手的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运营状况以及盈利实力都与期盼的相距甚远然而,由于股权转让交易中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转让方往往会通过合同条款的设置明确约定受让方已知悉目标公司的资产与运营状况却没有详细的资产附表,从而来避开受让方以欺诈、显失公允或者虚构、夸大公司资产等理由来解除合同而受让方习惯于通过简洁的财务分析、审计、实地查看、旁人评价等方式来推断目标企业的优劣,但由于缺乏对于目标公司以及转让方的法律尽职调查,不仅无法在交易前合理规避风险,还错失了保留证据的机会,致使在诉讼或者谈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四、生效判决的胜诉比例分布在本次探讨的裁判文书样本中,由于涉及其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主体不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因而在生效判决的胜诉比例与改判率的统计上已解除3个其它股东以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即以189个裁判文书为总体样本数经统计,有138个裁判文书样本是以一审方式生效49个裁判文书样本是以二审方式生效,1个裁判文书样本是以再审方式生效相比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受让方(相当于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败诉率远远高于买卖合同纠纷通过分析文书内容可知,造成股权转让纠纷受让方败诉率奇高的缘由主要有股权转让合同所涉的法律关系较为简洁、当事人证据材料不足而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以及拖延履行状况普遍这种现象反映了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拟定重视程度不足,尤其是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缺乏保留证据的必要谨慎,导致在纠纷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的状态股权转让纠纷的改判率处于较低水平,且裁判文书样本中上诉人大部分为股权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受让方提起上诉的缘由有二:一是受让方企图通过二审程序来拖延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二是受让方从个人情感的角度认为交易缺乏公允,而将希望寄予于二审程序,然而却苦于缺乏证据证明交易过程中存在法定可撤销或者履行过程中存在可解除的状况,最终导致无法举证责任而担当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对目标公司以及转让方的状况缺乏了解,往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进驻公司后,才突然发觉目标公司名不副实、资产严峻贬值或者财务存在瑕疵等多种问题,但却由于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相关事项而无法获得权益保障而对于有意利用诉讼程序来拖延付款进度的案件,为了保证股权转让款纪实兑现,避开受让方耍赖皮的现象,转让方应当留意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以仲裁作为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
五、风险提示转让方留意在股权交易中,受让方违约的风险较大故对于股权交易的转让方而言,应当留意在交易过程中留心驾驭受让方的资产状况,有必要时应当要求其供应担保,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还可以为受让方设置较高的违约成本受让方留意由于股权转让交易中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转让方往往会通过合同条款的设置明确约定受让方已知悉目标公司的资产与运营状况却没有详细的资产附表,从而来避开受让方以欺诈、显失公允或者虚构、夸大公司资产等理由来解除合同而受让方习惯于通过简洁的财务分析、审计、实地查看、旁人评价等方式来推断目标企业的优劣,但由于缺乏对于目标公司以及转让方的法律尽职调查,不仅无法在交易前合理规避风险,还错失了保留证据的机会,致使在诉讼或者谈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在确定股权收购意向后,聘请专业人员对目标公司以及转让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也是受让方降低自身风险的有效途径双方留意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可能存在一方违约后有意利用诉讼程序来拖延股权交易进度的状况,双方可以考虑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仲裁作为双方的争议解决方式文I股董荟律师团队于智亮李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