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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企业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
(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看法》(鲁政发〔2010〕7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中心、省驻淄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企业平安生产管理的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危急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电力、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管网输送、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第四条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五条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需严格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企业平安生产工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看法》(淄发
(2009)20号),加强平安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2010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对乡镇等安监机构建制、规格和人员的配备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配备和调整,应当报市安监局备案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平安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平安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企业应当设置平安生产总工程师,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推行平安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平安管理第三十七条建立完善平安生产评价、宣扬教化、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担当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依托和整合市及区县两级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服务,提高事故救援水平建立以公安
110、公安消防
119、公安交警
122、医疗急救120以及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第一时间互通互联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监局牵头,第一时间制发生产平安事故信息专报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平安要求的,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平安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第四十条主动创建“平安社区”和“平安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平安生产和职业健康学问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营造加强平安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推动平安诚信企业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扬教化活动,普及平安生产常识,增加干部职工平安意识第四十一条组织评比“平安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区县、乡镇”、“平安示范社区”、“平安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平安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动平安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平安的做法建立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长效机制第六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平安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平安生产形势,探讨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依据“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方面的平安生产工作,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检查制度县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一次下矿井、进车间检查第四十三条发挥各专业安委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抓好监管行业领域企业的平安生产强化平安监管部门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形成平安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十四条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平安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完善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激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平安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嘉奖畅通平安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应当查清缘由,仔细整改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据“一岗双责”规定,对平安生产监管工作和生产平安事故担当相应责任第四十七条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觉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实行有效措施依法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区县(高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据情节轻重,赐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平安生产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应当依据《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赐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四十九条对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重大险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平安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下列人员赐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干脆责任人赐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或赐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赐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峻的责令(引咎)辞职或撤职;
(三)对区县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赐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峻的责令(引咎)辞职或撤职;
(四)对区县党委、政府依据“一岗双责”规定,对分管负责人或各专业安委会分管负责人,赐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峻的责令(引咎)辞职或撤职;
(五)对市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各专业安委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平安许可、平安执法科(处)室主要负责人、干脆责任人,赐予行政警告、记过或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记大过或降级、撤职第五十条因渎职失职、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连续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理第五十一条对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和党纪处分实行责任倒查,按时任职务追究第五十二条发生较大事故、重大险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平安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其中,发生较大生产平安事故的,依据《淄博市平安生产“一票推翻”实施方法》淄发200720号,对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实行“一票推翻”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生产平安事故,但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仔细履行了平安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免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说明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企业平安生产管理规定通知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9月6日印发沁园春•雪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须晴日,看红装素裹,格外妩媚江山如此多娇,引多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各行业、领域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企业平安生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推动重点行业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开发,淘汰平安性能低下、危及平安生产的落后产能;
(二)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平安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平安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实现危急工艺自动化限制;
(三)提高应急救援实力,建立反应快速刚好、应对措施有力、处置妥当有效的平安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管理手段和政策引导,形成平安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其次章企业主体责任第八条建立完善平安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并纳入全市平安生产综合监管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平安生产风险分析发觉事故征兆应当马上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急源和重大隐患应当报当地平安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平安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凡超实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按规定上限赐予经济惩罚第十条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打非治违”联合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据下列规定依法查处(-)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实施改造或有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
(三)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规定上限赐予经济惩罚;
(四)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落实监管措施;
(五)对为非法企业出租场地和供电的干脆责任人和批准人,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对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应当进行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每月将隐患排查治理状况上传市平安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全部到位建立以平安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需轮番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应当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按规定上限赐予经济惩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依法按规定上限赐予经济惩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平安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全市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平安科(处)负责人,由市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市平安生产考试中心详细负责全市平安资格培训考核第十四条严格落实三级平安培训制度,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平安培训师资建设,落实平安培训时间,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情形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应当逐级追究责任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平安培训教化,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赐予惩罚并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依法予以关闭第十五条企业财务预算中应当确定必要的平安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究实行全员平安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适当调整缴费比例第十六条将企业平安生产分级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级的考核内容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险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平安事故的企业,一年内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七条严格执行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吩咐的干脆决策权和指挥权第十八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第十九条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当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其次十条煤矿、非煤矿山应当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2年内完成运输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校车及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应当安装运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年内完成其次十一条执行高危企业平安生产标准核准制度,将符合平安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或修订生产、平安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急性作业,应当制定落实专项平安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其次十二条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平安职能,配备平安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平安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平安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赐予惩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地下矿山设备平安管理,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时,应当有平安牢靠的防护装置,电缆吊挂平直、坚固,接头严密发觉设备平安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刚好的,应当马上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其次十三条平安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马上停止建设;未同时投入运用的,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或不得允许企业进行投产,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马上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其次十四条依据《山东省化工装置平安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平安试车十个严禁》的规定,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平安监管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审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不得试车其次十五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平安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平安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平安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平安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其次十六条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应当仔细查阅有关资料,明确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牢靠的爱护措施,并依据平安施工要求进行作业,禁止在不明状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应当对地下管道状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支配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道平安其次十七条全部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及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均应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各区县、高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应急管理、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参与的综合应急救援演练第三章政府监管职责其次十八条各级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明确平安生产工作目标和专项规划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化工等高危行业准入标准,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淘汰奢侈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平安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本质平安水平其次十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有效消退重大平安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不符合平安标准、平安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峻、危及平安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应当列入产业结构调整书目,实行强制淘汰第三十条对重大平安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发生较大事故、重大险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平安事故的区域和行业,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第三十一条逐级签订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将全年平安生产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市及区县两级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平安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探讨工作措施,严格限制事故指标每月通报一次事故限制指标状况,年终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第四章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第三十二条对全市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行业管理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其中属地管理实行分级监管,分别由市、区县(高新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平安监管第三十三条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干脆监管的范围包括省属以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已改制的原市属企业集团市级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法定监管职责,确定平安监管的范围和平安监管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批准批准前,市直各有关部门按原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和平安监管范围,抓好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区县(高新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平安监管的范围和平安监管的企业名单,经区县(高新区)平安生产委员会批准,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属地管理的原贝L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监管的范围和平安监管的企业名单,确保每一个企业不漏管、不失控第三十四条经批准和备案审查的平安监管范围和监管企业名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平安生产委员会分别公布第三十五条上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下级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的企业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第五章基层基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