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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山安全管理、规范矿山开采,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和维持良好矿山生产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矿山的安全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对矿山安全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第四条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矿山安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公司负责矿山安全的直接管理,对矿山安全全面负责,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确定管控重点,落实管控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分析隐患成因,制定落实消除措施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配备,且每个矿山应当不少于2
(二)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四)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五)《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第五十七条企业应督促矿山合同方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履行职业卫生体检、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等职责第五十八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在每季度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及时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措施第五十九条矿山应当使每个职工熟悉矿山灾害预防和应急计划并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第六十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第六十一条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松软的岩土、砂状的矿岩台阶高度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坚硬稳固的矿岩的台阶高度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
1.5倍第六十二条露天矿山应该采用机械方式进行开采;多台阶数量不超过3个且不应影响边坡稳定性及下部作业安全第六十三条露天采场应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人工清扫平台宽度不小于6m机械清扫平台宽度应满足设备要求且不小于8m第六十四条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纵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不应小于45°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铲装作业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第六十五条移动钻机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行走前司机应先鸣笛,确认履带前后无人;
(二)行进前方应有充分的照明;
(三)行走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前方应有人引导和监护;
(四)不应在松软地面或者倾角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
(五)不应90°急转弯;
(六)不应在斜坡上长时间停留
(七)遇到影响安全的恶劣天气时不应上钻架顶作业第六十六条铲装作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铲装工作开始前应确认作业环境安全;
(二)铲装设备工作前应发出警告信号,无关人员应远离设备;
(三)铲装设备工作时其平衡装置与台阶坡底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m
(四)铲装设备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悬臂和铲斗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员停留;.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不在有落石危险的地方停留
(五)汽车运输时,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铲装设备间距应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六)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o
(七)铲装时铲斗不应压实后在运输设备;铲斗卸载时,铲斗下沿与运输设备上沿高差不大于
0.5m;不应用铲斗处理车箱粘结物
(八)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铲装作业并将设备转移至安全地带
(九)铲装设备穿过铁路、电缆线路或者风水管路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电缆、风水管和铁路设施
(十)铲装设备行走应遵守下列规定.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上、下坡时铲斗应下放并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第六十七条边坡要求
(一)露天边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边坡整体的安全稳定;
(二)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采用控制爆破减震;.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三)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于采场;.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四)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不应在边坡底部作业;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五)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六)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撒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七)矿山应制定针对边坡滑塌事故的应急预案第六十八条矿岩破碎要求
(一)矿岩破碎站应符合下列规定.破碎站应避开有沉降、塌陷、滑坡危险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地段;.应设照明设施、卸料指示和报警信号装置;.破碎机进料仓和缓冲仓排料口应设视频监视;.矿仓口周围应设围挡或防护栏杆;卸车平台下料口应设牢固的安全限位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3;.矿仓口卸料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第六十九条道路运输要求
(一)不应用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二)自卸汽车装载应遵守如下规定.停在铲装设备回转范围
0.5m以外;.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不在装载时检查、维护车辆
(三)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
(四)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五)道路与铁路交又的道口交角应不小于45°;交又道口应设置警示牌
(六)车辆运行及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驾驶室外禁止乘人;.运行时不升降车斗;.不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不空挡滑行;.不弯道超车;.下坡车速不超过25km/h;.不在主运输道路和坡道上停车;.不在供电线路下停车;.拖挂车辆行驶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通过道口之前驾驶员减速瞭望确认安全后再通过;.不超载运行;.车辆应遵循“一个人一个座位一根安全带”;.当驾驶员不在驾驶室内时,移动设备应熄火,取下车钥匙,并垫好三角木;在驾驶车辆前应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当故障移动设备应立即报修,标识清楚,放置三角木,并取走车钥匙;.驾驶员应无职业禁忌症,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并经过培训合格;.开展车辆相关培训内容包括设备运行前的检查要求、车辆操作、安全上下车和应急处理等;.车辆应配备基本的安全设施,如闪爆灯、三角木、灭火器、急救包、视线盲区警示标识、倒车成像系统等
(七)现场检修车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A)夜间装卸车应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九)雾霾或烟尘影响能见度时应开启警示灯,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30m时应靠右停车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湿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第七十条排土场要求:
(一)排土场不应受洪水威胁或者由于上游汇水造成滑坡、塌方、泥石流等灾害
(二)排土场不应给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和其他设施造成安全隐患
(三)排土场不应影响露天矿山边坡稳定,不应产生滚石、滑塌等危害
(四)排土场建设前应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并按照排土场稳定性要求处理地基
(五)排土场应设拦挡设施,堆置高度大于120m的沟谷型排土场应在底部设置挡石坝
(六)内部排土场不应影响矿山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应留设安全距离,必要时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七)排土场防洪应遵守下列规定.山坡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排水设施;.山坡排土场内的平台应设置2%-5%的反坡,并在靠近山坡处修筑排水沟;.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的,应在排土之前进行处理;.疏浚排土场外截洪沟和排土场内的排水沟,确保排洪设施可以正常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情以及气象预报情况,保证排土场、下游泥石流拦挡坝和通信、供电、照明线路的安全;.洪水过后立即对排土场和排洪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八)矿山应制定针对排土场滑坡、泥石流等事故的应急预案第七十一条排土作业要求
(一)矿山应设专职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排土作业应按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
(三)排土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配备通信工具;.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汽车排土应遵守下列规定.排土平台应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在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设置安全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2顶宽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4底宽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3/4;.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指挥;进入作业区内的人员、车辆服从指挥;非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无关人员不得进人;.汽车与排土工作面距离小于200m时,车速不大于16km/h;与坡顶线距离小于50m时,车速不大于8km/h;.重车卸载时的倒车速度不大于5km/h;.能见度小于30m时停止排土作业五推土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推土机作业的工作面坡度符合设备要求;.刮板不超出平台边缘;.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推土机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后退开向平台边缘;.不在排土平台边缘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人员不站在推土机上;.司机不离开驾驶室六推土机牵引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被牵引设备带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下坡时不用绳索牵引;.行走速度不大于5km/h;.有专人指挥七应在平整的地面上维修推土机;维修刮板时,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A排土场检查与监测要求.排土场应进行下列安全检查1排土场台阶高度、排土线长度;2排土场的反坡坡度,每100m检查剖面不少于2个;3排土场边缘的汽车车挡尺寸;4铁路排土的线路坡度和曲线半径;5排土机排土时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的距离;6截排水系统、拦挡坝的完好情况及淤储空间情况7发现拦挡坝淤储空间不足,排土场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隆起时,应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处理.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制度边坡高度超过200m的,应设边坡稳定监测系统,防止发生泥石流和滑坡第七十二条防排水与防灭火要求一防排水要求.露天矿山应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有洪水或地下水威胁的应设置防、排水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洪水淹没危险的应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碉口、排水口和工业场地应不受洪水威胁.露天矿山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采场安全1在采场边坡台阶设置排水沟;2地下水影响露天采场的安全生产时,应采取疏干等防治措施.露天矿山应按照下列要求建立防排水系统1受洪水威胁的露天采场应设置地面防洪工程;2不具备自然外排条件的山坡露天矿,境界外应设截水沟排水;3凹陷露天坑应设机械排水或自流排水设施;4遇设计防洪频率的暴雨时最低台阶淹没时间不应超过7d淹没前应撒出人员和重要设备二防水和灭火要求Ao第七条公司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第八条矿山开采应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阶梯开采,先剥离、采准而后采矿”的原则,不越界、不越层、不超规模开采第九条应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严格考核兑现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第十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第十一条公司应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二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矿山实际,及时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赋予调度员、安检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等人员现场紧急撤人权,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编写评估报告成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就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承包方的准入管理,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权责,同时完善过程管控,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1矿山建构筑物应建立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器材;2露天矿用设备应配备灭火器;3设备加油时严禁吸烟和明火;4露天矿用设备上严禁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品;5严禁用汽油擦洗设备;6易燃易爆物品不应放在轨道接头、电缆接头或接地极附近废弃的油料、棉纱和易燃物应妥善管理;7仓库、爆破器材库、氢和乙烘瓶库、食堂、宿舍、油库等重要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备足消防器材第七十三条爆破要求一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公司应检查、核实《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其相关资质三爆破作业还应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
(四)当准备爆破作业时,应明确了解现场的无线电和使用手机时发射的能量,以防止爆破器材意外起爆第七十四条加油点管理
(一)内部加油点只允许对内部车辆加注柴油;
(二)内部撬装式加油装置需要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且周边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
(三)内部加油点应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安全作业应符合AQ3010《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四)内部加油站点应取得消防设施检查合格的文件;
(五)内部加油站点应取得加油站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文件;
(六)内部加油点应采用防渗措施或者双层油罐;
(七)内部加油点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七十五条应急救援要求
(一)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矿山开采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损失;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三)当有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按矿山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执行,应保持现场进出口的安全与畅通,人员、设施、经费充足;同时储备相关的应急设备(例如灭火器、担架、急救箱等)
(四)应急设备应显而易见、轻易获取,急救机构应能够迅速的赶到事发现场,不会受到任何阻碍和耽误
(五)任何不安全与环境的危害因素和事件都应立刻汇报给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尽快进行处理
(六)配备适当数量的矿山急救人员,通过急救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人员,每班次有急救人员
(七)应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及流程图,并张贴公示;同时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箱、担架、夹板等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并与当地医疗救援机构签订医疗救助协议,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救治第七十六条矿山应建立进出登记制度,并负责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为来访者提供培训并保存书面培训记录,来访者应派专人带领第七十七条矿山相关危险作业应办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票第七十八条相关记录和附件
(一)矿山安全三同时
(二)矿山职业卫生三同时
(三)矿山环评报告
(四)爆破设计方案
(五)车辆检查记录
(六)危险作业票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八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核、奖惩“五统一二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非法分包采掘工程项目第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恢复生产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四章矿山设计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矿山建设项目本身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矿山设计第十六条矿山设计总体上应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GB50598)、《建材矿山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820)等标准要求第十七条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五章穿孔爆破作业管理第十八条承担矿山爆破作业的单位、爆破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其资格和能力必须满足《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爆破作业人员与考核管理要求》(GA53)等标准要求第十九条穿孔、爆破作业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相关要求第六章铲装、运输作业管理第二十条铲装、运输作业安全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等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矿山开采施工单位应经常检查和维护路面和排水设施,确保路面平整和排水畅通第二十二条应在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设置警不标志第二十三条运输道路的弯道、坡度较大地段,应在远离山体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七章边坡管理第二十四条边坡的安全管理应覆盖边坡全生命周期,包括地质勘探、矿山设计、边坡形成、检查、维护、监测、复垦、治理、矿山闭坑等第二十五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对最终边坡、台阶边坡、采区内外自然边坡及外围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并予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不应在边坡底部作业,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第二十六条雨雪季、冻土消融时节、爆破作业前后应加强对各类边坡的检查第二十七条采场最终边坡、矿山道路、工业场地等区域的人工切坡、矿山周边自然边坡,条件允许时,可在下部落石影响区设置拦石沟、截石坝、拦石网等措施,必要时对岩面挂网加固第二十八条边坡复垦或植被恢复应遵循“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以增强复垦施工的安全性第二十九条应按照规定,至少每五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性边坡稳定性评估第三十条应按照设计或者稳定性评估报告,建立完善的边坡监测和预警系统第八章具体要求第三十一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报批第三十三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二)供电系统;
(三)提升、运输系统;
(四)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五)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第三十四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第三十五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第三十六条矿山应完善地质勘探报告书、总体设计等相应合规性资料文件第三十七条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矿山企业的办公区、生活区、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等,不应设在危崖、塌陷区等危险区域
(二)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第三十八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第三十九条矿山合同方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等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第四十条矿山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防洪防汛等;
(三)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四)粉尘等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五)其他危害第四H■•一条矿山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四十二条采掘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第四十三条矿山开采应有下列图纸资料
(一)地质图(包括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
(二)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统图第四十四条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第四十五条企业和矿山合同方应遵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第四十六条矿山开采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第四十七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持证上岗和使用安全第四十八条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第四十九条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环境等造成危害第五十条在地质环境不稳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等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一条矿山应当建立排水检查和维护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五十二条矿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引起的危害采取预防措施第五十三条企业应督促矿山合同方应当建立、健全如下安全管理文件
(一)机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规章制度;
(四)应急预案;
(五)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中应包含业绩指标实施计划、教育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设施检修计划、隐患排查计划等第五十四条企业应督促矿山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六)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七)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八)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第五十五条企业应督促矿山合同方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持证、具备安全专业技能和经验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第五十六条企业应督促矿山合同方按照法规要求履行教育培训职责,培训包含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一)新进矿山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